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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茶葉企業員工管理制度 茶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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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員工管理制度是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更好地服務于每一位客戶才制定的行為準則,作為茶葉行業的企業同樣有員工管理制度,那么茶葉企業員工管理制度詳細內容有哪些?下面小編就以某企業為例為您介紹茶葉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企(qi)業管理(li)(li)】茶葉企(qi)業員(yuan)工管理(li)(li)制(zhi)度 茶葉公司員(yuan)工管理(li)(li)制(zhi)度

茶葉企業員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tiao) 茶(cha)樓股份有限公(gong)司(以(yi)下簡(jian)稱本公(gong)司)所屬員工的管理(li),除(chu)法(fa)令另有規(gui)定外(wai),悉(xi)依本規(gui)則辦理(li)。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ban)理。

第(di)二(er)條 本規則所稱員(yuan)工,以在本公司核定(ding)之(zhi)員(yuan)工編制名額內(nei)雇(gu)用的無(wu)定(ding)期(qi)工作(zuo)契(qi)約職員(yuan)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xia):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gong):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cheng)度,并有下列技術工(gong)作三(san)年(nian)以上工(gong)作經驗(yan),經技工(gong)轉(zhuan)類考試(shi)及格或(huo)甄選(xuan)提升的工(gong)人:

1. 有(you)關生(sheng)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de)制(zhi)造、檢(jian)驗、加工(gong)、整理及包裝等(deng)工(gong)作。

3. 其(qi)他(ta)與生產有關的專(zhuan)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gong):具(ju)備高中畢業以(yi)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nian)以(yi)上的工(gong)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gong)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shu)性工(gong)作經管理工(gong)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sheng)的工(gong)人。

(四)服務(wu)生:從事(shi)迎賓(bin)、托盤、擦抹等對(dui)客人直(zhi)接(jie)服務(wu)的員(yuan)工。

(五)普通(tong)工:擔任搬運,事務(wu)(wu)或(huo)(huo)簡易事務(wu)(wu)等無需特殊技能或(huo)(huo)知識(shi)的工人(ren)。

第三條 工(gong)人(ren)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bao)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gong)作及人(ren)事調度的(de)需(xu)要(yao),遇有臨時(shi)性(xing)(xing)(xing)、短期(qi)(qi)性(xing)(xing)(xing)、季(ji)節性(xing)(xing)(xing)或特定性(xing)(xing)(xing)工(gong)作時(shi),得(de)依實際需(xu)要(yao)雇用定期(qi)(qi)契約工(gong)人(ren)(以下簡(jian)稱定期(qi)(qi)工(gong))。其雇用及管(guan)理辦法(fa)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zhu)管(guan)(guan)單(dan)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shu),送由主(zhu)管(guan)(guan)單(dan)位簽請負責人核(he)定。

第六(liu)條 雇(gu)用員工(gong)以考試(shi)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qi)條 雇用(yong)員(yuan)工應先行試(shi)(shi)用(yong),但(dan)試(shi)(shi)用(yong)期(qi)間不得(de)超過40日,在試(shi)(shi)用(yong)期(qi)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ze)考核(he),期(qi)滿(man)后依據試(shi)(shi)用(yong)成績,簽(qian)請正(zheng)式雇用(yong)或解雇。

第八條(tiao) 雇用工(gong)人(ren),得就在崗位工(gong)作(zuo)三個月(yue)以上工(gong)作(zuo)成(cheng)績優良的(de)定期工(gong)中選用。前項選用的(de)員工(gong),得不經(jing)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tiao) 雇用(yong)工人(ren),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chu)中畢業或(huo)以上學歷者為(wei)合格,但雇用(yong)特殊性技能的工人(ren)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bu)得錄用(yong)有(you)下列情事之一(yi)者為(wei)員工(gong):

1. 曾受(shou)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zhi)產者。

2. 患有(you)傳染病或痼(gu)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kai)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de)工人應親至勞務(wu)主管單位報(bao)到(dao),并(bing)填繳下(xia)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gong)立醫(yi)院出具的(de)肺部透視健(jian)康證明,及醫(yi)務室健(jian)康診斷(duan)書各一份。

b)員(yuan)工調查表(biao)二份。

c)學(xue)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shen)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 聯保(bao)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cun)半身(shen)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dan)位對于新雇員(yuan)工應行填(tian)繳(jiao)的前項各種書(shu)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gui)定者(zhe)應拒(ju)絕(jue)其到工。

第(di)十二(er)條 解雇員工(gong),除(chu)依法發給(gei)(gei)預告期間(jian)工(gong)資外,并依下列(lie)規定(ding)(ding)加(jia)發資遣(qian)費(fei):工(gong)作每(mei)滿一(yi)(yi)年者給(gei)(gei)一(yi)(yi)個月工(gong)資。工(gong)人有下列(lie)情形之一(yi)(yi)者,得(de)不適用前項規定(ding)(ding),即(ji)時解雇:

1. 有(you)犯罪行為經判處(chu)有(you)期徒刑(xing)以上刑(xing)確定而(er)未(wei)諭知緩刑(xing)或未(wei)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gong)至三日(ri)(ri)以上(shang),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gong)積滿六日(ri)(ri)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he)準者。

4. 保(bao)證(zheng)人退(tui)保(bao)或通知調(diao)換保(bao)人后,經二(er)個月仍不(bu)能覓人繼續(xu)為之保(bao)證(zheng)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zhong)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di)十(shi)三條 員(yuan)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guan)及借(jie)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guan)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shi)四條 各業務(wu)主(zhu)管單(dan)位(wei)將人(ren)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wu)主(zhu)管單(dan)位(wei)統(tong)一登記(ji)及通知有關單(dan)位(wei)。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ju)員工動態月報表(biao)二份呈報本(ben)公司核(he)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gong)的(de)保(bao)證(zheng)人以(yi)在(zai)工(gong)作(zuo)所(suo)(suo)在(zai)地(di)或(huo)附(fu)近地(di)區有固定住所(suo)(suo)、或(huo)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zhi)一者為限。

(一)經當(dang)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ye)執照工廠或(huo)商號。

(二)現(xian)任(ren)公教人員或有正(zheng)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jing)辦出(chu)納(na)、原物料保管及收(shou)發的工人(ren),以按(an)前項第一款(kuan)的規定取(qu)具保證人(ren)為(wei)原則,由勞務主(zhu)管單位簽請主(zhu)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zheng)人(ren)不(bu)得(de)以其直系血(xue)親配(pei)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gong)司為保證(zheng)人(ren)。

第十(shi)八條(tiao)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ta)不法行為(wei)致(zhi)公(gong)司蒙受損失(shi)者,保證人應負完(wan)全(quan)連(lian)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jiu)條 凡對經管(guan)(guan)出納、原(yuan)物料保(bao)管(guan)(guan)及收發的(de)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bao)一(yi)次,其他工人(ren)每一(yi)年辦理對保(bao)一(yi)次,必要(yao)時(shi)得隨時(shi)對保(bao)。

第二十條 保證(zheng)人(ren)(ren)職(zhi)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di)有變更時,被(bei)保證(zheng)人(ren)(ren)應即報告主管單(dan)位,如(ru)保證(zheng)人(ren)(ren)死(si)亡或保證(zheng)人(ren)(ren)的(de)工(gong)廠商(shang)號改組或有其他情(qing)事時,被(bei)保證(zheng)人(ren)(ren)應即自動按規(gui)定另行更換保證(zheng)。

有以上情節的保(bao)證人,被保(bao)證人不予(yu)呈報,事后被察知(zhi)者(zhe),得視情節輕重(zhong)予(yu)以議處(chu)。

第二十一條 員工(gong)因故須更換保(bao)(bao)證(zheng)人者,應聲明理由(you)并(bing)另行覓妥新(xin)保(bao)(bao)證(zheng)人填(tian)具(ju)保(bao)(bao)證(zheng)書(shu)經繳呈(cheng)核準后(hou)方予發還原保(bao)(bao)證(zheng)書(shu)。

第二(er)十二(er)條 各(ge)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shi),應即(ji)通(tong)知被保證人更換(huan)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xiang)時(shi),其保證書(shu)得予(yu)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er)十四(si)條(tiao) 每日工作(zuo)時(shi)間均以八小(xiao)時(shi)為原(yuan)則,晝(zhou)夜輪班(ban)工作(zuo)者,其班(ban)次(ci)每星期(qi)更換一次(ci),工作(zuo)起止時(shi)間輪流辦(ban)法,由各單位(wei)視工作(zuo)需要另定(ding)并(bing)公布。

第(di)二(er)十五條 員工不(bu)按(an)時(shi)到工或(huo)退工者,按(an)下列規定(ding)處理:

(一)上班時間(jian)三分(fen)鐘(zhong)后至十(shi)五分(fen)鐘(zhong)以(yi)內(nei)始行到(dao)(dao)班者(zhe)為遲到(dao)(dao),超過十(shi)五分(fen)鐘(zhong)后到(dao)(dao)工(gong)(gong)者(zhe),除請假(jia)(jia)或(huo)公出者(zhe)外,均(jun)以(yi)曠工(gong)(gong)半日論,但因偶(ou)發事(shi)件呈(cheng)請準予補假(jia)(jia)者(zhe)不在此(ci)限。

(二)下班時(shi)間前(qian)十五分(fen)鐘以內擅自離工者(zhe)為早退(tui),超出十五分(fen)鐘以前(qian)離工者(zhe),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zao)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ri)論。

第二十六(liu)條 各主管(guan)單位(wei),對于所屬員工出勤(qin)、請假務須(xu)嚴(yan)密(mi)考核,并隨時(shi)與(yu)勞務或(huo)警衛主管(guan)單位(wei)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you)正當理由經核(he)準(zhun)者外,夜間未到(dao)工作時間不得擅(shan)自(zi)進入工作場(chang)所(suo),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liu)。

第二十八條 員工(gong)因工(gong)作(zuo)需要必須延長工(gong)作(zuo)時間者(zhe),得(de)由(you)所屬業務主管(guan)經(jing)工(gong)會或勞工(gong)同(tong)意酌令加工(gong),但每(mei)日加工(gong)時間不得(de)超(chao)過二小時,每(mei)月加工(gong)總時間最多不得(de)超(chao)過46小時。

第二十九(jiu)條 如遇臨(lin)時緊(jin)要(yao)事(shi)故,得由工(gong)(gong)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gong)(gong)加工(gong)(gong),事(shi)后(hou)呈報(bao)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tiao) 員工加(jia)工遇有特殊事故無(wu)法進(jin)行時,應(ying)即報(bao)由工作場(chang)地職員或領(ling)班縮(suo)短加(jia)工時間,不(bu)得故意稽延。

第三(san)十(shi)一(yi)條 員(yuan)工加工由(you)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yuan)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you)監督人員(yuan)于加班命令單證(zheng)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yuan)工應于下工時交由(you)稽查人員(yuan),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lao)務主管單位查核(he)登(deng)記。

第三(san)十二條 例假日(ri)、紀念日(ri)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ri)因工(gong)作需要必須(xu)員(yuan)工(gong)出(chu)勤加工(gong)時,得商經產業(ye)工(gong)會(hui)同意后由所屬主(zhu)管(guan)通知員(yuan)工(gong)照常工(gong)作,并填具假日(ri)出(chu)勤員(yuan)工(gong)名單(dan)送勞務(wu)主(zhu)管(guan)單(dan)位登記。

第(di)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zhu)管單位(wei)(wei)應(ying)即通知其所屬(shu)單位(wei)(wei)調(diao)節(jie)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shi)四條 員工出(chu)差(cha),由所屬主管(guan)單(dan)位(wei)填具(ju)員工出(chu)差(cha)簽(qian)派(pai)單(dan),呈經主管(guan)核準后,交勞務(wu)主管(guan)單(dan)位(wei)登記(ji)。工人因故(gu)延長出(chu)差(cha)時(shi)間時(shi),得于原簽(qian)派(pai)單(dan)位(wei)注理由呈請補(bu)準。

第三十五(wu)條 員工(gong)(gong)于星期(qi)例假(jia)日(ri)、國定(ding)紀念日(ri)及政府(fu)臨時規(gui)定(ding)之假(jia)日(ri),均(jun)予給假(jia)休息(xi),工(gong)(gong)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gui)定(ding)處理之:

(一)因有重(zhong)要事故必須親(qin)自處理者得請(qing)事假,每(mei)年最多不得超過(guo)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er))因疾(ji)病必(bi)須(xu)治(zhi)療(liao)者得(de)(de)檢具公(gong)立醫院(yuan)或醫務室或指定(ding)的醫院(yuan)證明請給(gei)病假(jia),每年不得(de)(de)超過(guo)30日,假(jia)期(qi)內除予(yu)醫療(liao)外(wai)并給(gei)予(yu)半(ban)數(shu)工資,住院(yuan)者,不得(de)(de)超過(guo)一年。

超(chao)過規定病假(jia)20日(ri)數不再給予病假(jia)津貼。

(三)因結婚者(zhe)得請給婚假八(ba)日,假期(qi)內(nei)工資照給。

(四(si))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si)亡者,得請(qing)給喪假8日,子女(nv)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mian)者(zhe)得給娩(mian)假8星(xing)(xing)期,流(liu)產(chan)并經(jing)公產(chan)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yun)三(san)(san)個(ge)月(yue)以(yi)上者(zhe)給假四星(xing)(xing)期,其(qi)不足三(san)(san)個(ge)月(yue)者(zhe)每少一月(yue)遞減(jian)休假一星(xing)(xing)期。上列(lie)假期內工資照給但(dan)到(dao)工不足六個(ge)月(yue)者(zhe),工資減(jian)半(ban)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ri)工資(zi)的獎工一日(ri)。

第三十七條 員工(gong)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dan),呈經(jing)所屬業務(wu)主管(guan)核準后方(fang)得(de)離工(gong),否(fou)則以曠工(gong)論,業務(wu)主管(guan)應將員工(gong)請假單(dan)即日送交勞務(wu)主管(guan)單(dan)位辦(ban)理。

第(di)三(san)十八(ba)條(tiao) 請(qing)假逾限或確(que)因臨時緊急事故(gu)未及請(qing)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que)實證明,簽請(qing)主管(guan)核準。

第(di)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yuan)或勞保(bao)指定醫院(yuan)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zhu)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xiu)假期(qi)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xu)津貼(tie),休(xiu)假治療超(chao)過六個月者,超(chao)過期(qi)間給50%撫恤(xu)津貼(tie)。

第四(si)十條 員工有下列(lie)各款情(qing)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jing)主管核準:

(一)參(can)加政府舉(ju)行的(de)考試或訓(xun)練(lian)。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diao)查、或(huo)后(hou)備軍人教育、動員(yuan)演習、點名等召集(ji)。

(三)擔任村里鄰(lin)長(chang)民-意代表的員工參(can)加地方自治(zhi)或政(zheng)府機關召開的會(hui)議(yi)或訓練(lian)。

(四)產業工會理干(gan)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zhao)開的會議(yi)。

(五)參加政府(fu)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dong)。

(六)應召入營服(fu)役(yi)常備兵(bing)報到前二日。

前項(xiang)第(di)一至第(di)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shi)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yi)條(tiao) 請假(jia)未(wei)滿半(ban)小時(shi)以半(ban)小時(shi)計,累積八小時(shi)為一(yi)日(ri)。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nei)所遺工作由直接主(zhu)管指(zhi)定代(dai)理(li)人(ren),以不另派加工為(wei)原則,工人(ren)離工前(qian)應將經(jing)管工作及有關資(zi)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zhu)管指(zhi)定人(ren)代(dai)理(li)。

第(di)四十(shi)三條 因私事必(bi)須外出經業務主管(guan)(guan)核準給有出公(gong)司許可證(zheng)者,在(zai)十(shi)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bing)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zheng)明(ming)呈請主管(guan)(guan)核準者,不在(zai)此限。

第(di)四(si)十四(si)條(tiao) 因病逾(yu)(yu)限呈請特(te)準給(gei)假或停薪(xin)留職(zhi)期間(jian),除房租津(jin)貼外(wai)工資(zi)一律不發,但逾(yu)(yu)限一年后(hou)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di)十二條(tiao)規定核給(gei)資(zi)遣費予(yu)以解(jie)雇。

第四(si)十(shi)五(wu)條(tiao)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yi)第三十(shi)六條(tiao)規定比(bi)例核給。

第(di)四(si)十六條 員工(gong)(gong)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gong)(gong)作(zuo),違者(zhe)從重議(yi)處(chu)。

第四十七(qi)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qi)間(jian)者依(yi)下列規定給予(yu)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zhe)7日。

3年以上(shang)未(wei)滿五(wu)年者10日。

5年(nian)以上未滿十年(nian)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jia)給1日,其總數不得(de)超(chao)過(guo)30日。

第四十(shi)八條 員工(gong)特(te)別(bie)休假,由(you)業務(wu)主管(guan)(guan)擬訂交(jiao)由(you)勞務(wu)主管(guan)(guan)商同所屬(shu)產業工(gong)會排定。

前(qian)項特別休(xiu)(xiu)假(jia),如員工不愿休(xiu)(xiu)假(jia)或因工作(zuo)需(xu)要(yao)不能予以(yi)休(xiu)(xiu)假(jia),或予以(yi)休(xiu)(xiu)假(jia)后(hou)因生產需(xu)要(yao)中途(tu)通知銷假(jia)者,應加給該未休(xiu)(xiu)假(jia)期(qi)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te)別休假(jia)時效應繼續(xu)累計,凡(fan)排定(ding)特(te)別休假(jia)日(ri)程內,包括星期日(ri)及(ji)政(zheng)府規定(ding)的紀念日(ri)均不補假(jia)。

第(di)五十(shi)條 享有寒暑假的(de)子弟學校及幼(you)兒園的(de)員工(gong)不予特(te)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gong)工(gong)資(zi)均按日給制支給,工(gong)資(zi)等(deng)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xin)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zhu)(zhu)管(guan)單位(wei)按教(jiao)育、經驗(yan)、智識、責(ze)任、技能(neng)、體能(neng)、環(huan)境、危害、及所擔任的(de)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zhu)(zhu)管(guan)單位(wei)簽(qian)請(qing)主(zhu)(zhu)管(guan)核定。

前項(xiang)工資(zi)不得(de)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zi)格條(tiao)件的原有員(yuan)工的現支工資(zi)。

第(di)五十四條 員工(gong)工(gong)作(zuo)未滿一日(ri)應按實際工(gong)作(zuo)時間比例計算工(gong)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shi)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shi)六條(tiao)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yu)嘉獎:

(一(yi))全年請假(jia)(包括與公司無直接(jie)關系的公假(jia))積(ji)計未超過三(san)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gong)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san))調解較(jiao)大糾(jiu)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lv)者。

第五十七條(tiao) 員工有(you)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yi))全年從未遲到、早(zao)退、及請假而(er)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ben)位工作有良(liang)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gong)物,卓有成績(ji)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shi)實舉(ju)證(zheng)者。

(五)遇有重(zhong)大災害,救護(hu)出(chu)力者(zhe)。

(六)檢(jian)舉(ju)員(yuan)工舞弊盜(dao)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qi)價值相當(dang)平(ping)均日給工資100倍以(yi)下者。

第五十八條(tiao)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ji)大功:

(一)消滅臨時(shi)的重大災(zai)害,減少公(gong)司(si)損失者。

(二(er))防杜未發生的(de)重大災害(hai),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san))愛護公物,顯著效(xiao)果者。

(四)對于(yu)增(zeng)產(chan)及技術的改(gai)進(jin)有重(zhong)大貢獻(xian)者(zhe)。

(五(wu))檢舉員工(gong)舞弊盜竊,因(yin)而減少重大損(sun)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ri)給工(gong)資100倍以上者(zhe)。

第五十九條 員(yuan)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ji),優先轉(zhuan)類并(bing)報(bao)本(ben)公司敘獎(jiang):

(一(yi))記大功(gong)積計三次者。

(二)合(he)于第五十八條各項(xiang)情形之(zhi)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zhe)。

第(di)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gong)司(si)內口(kou)角、叫囂(xiao)、吵鬧不聽制(zhi)止(zhi)者。

(二(er))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zai)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yi)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ke)睡、精(jing)神(shen)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shan)離(li)職守,或(huo)集(ji)眾談(tan)天、嘻笑者。

第六(liu)十(shi)一(yi)條 員(yuan)工(gong)有下列(lie)情形之一(yi)者應予記過(guo):

(一)在公司(si)內斗(dou)毆者。

(二)因過(guo)失致(zhi)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guo)平均日(ri)給工資50倍(bei)以上者。

(三)故意拖(tuo)延工(gong)作時間(jian)者。

(四)工作(zuo)疏忽貽誤(wu)工作(zuo)者(zhe),致公司遭(zao)受損(sun)失(shi)者(zhe)。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gong)作(zuo)時間內(nei)睡覺者(zhe)。

(七)在(zai)指定吸煙處以(yi)外之處所(suo)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jing)衛生隨(sui)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yuan)工有(you)下(xia)列情形(xing)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zai)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bu)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zhe)。

(三(san))發現機件損(sun)壞(huai),既不修理(li)又不報(bao)告者。

(四)侮(wu)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zhi)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shen)體(ti)者。

(六)破(po)壞團(tuan)體名(ming)譽或散布(bu)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zhi)務之便利私用公司(si)材料(liao),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jian)者。

(八(ba))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huo)管理不善,致(zhi)公物失(shi)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gong)有下列情形(xing)之(zhi)一者,經會議推(tui)派代表調查屬實(shi)者應(ying)予開革(ge):

(一(yi))借端聚(ju)眾罷(ba)工(gong)、怠(dai)工(gong)煽動工(gong)潮者(zhe)。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gong)作疏忽(hu)貽誤要務(wu),致使(shi)公司蒙受重(zhong)大(da)損失者。

(四)違(wei)抗命令情節重大者(zhe)。

(五(wu))竊取公物者。

(六(liu))見災不救(jiu),釀(niang)成(cheng)大禍(huo)者。

(七)有舞(wu)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si)內毆(ou)人成傷,情節重大(da)者。

(九)威脅主(zhu)管(guan)及(ji)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di)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er)與第(di)五(wu)十六條至(zhi)第(di)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zhao)予(yu)以獎勵(li)或懲罰,但比照(zhao)第(di)六十三條規定(ding)應(ying)予(yu)開革者,應(ying)提(ti)經會議(yi)通過。

第(di)六十五(wu)條 員工獎懲應由(you)業務(wu)主管或警(jing)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wu)主管單位呈(cheng)請主管核(he)定(ding)。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you)過(guo)失情節重(zhong)大者,在未確定懲(cheng)罰前(qian)得先行(xing)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jian)舉舞(wu)弊(bi)及盜竊案件,得(de)向公司安全組長為(wei)之。并(bing)負(fu)責為(wei)檢(jian)舉人保守(shou)秘密。

第六(liu)十八(ba)條 員工功過(guo)的(de)積計,均以同(tong)一年度(du)者(zhe)為限(xian),在同(tong)一年度(du)內功過(guo)相當者(zhe),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shi)九條(tiao) 員(yuan)工(gong)考績應于每(mei)年年終舉(ju)行一次,其(qi)在當年六月底(di)以前到工(gong)者均得參加(jia)。

第七十條(tiao) 年(nian)終考(kao)績應由所屬主(zhu)管(guan)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xue)識(shi)(shi)三項秉公(gong)考(kao)評,送經勞(lao)務(wu)主(zhu)管(guan)單位呈請主(zhu)管(guan)核定。考(kao)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xue)識(shi)(shi)15分、合計(ji)100分為滿分。

第七(qi)十(shi)一條 員(yuan)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xia):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jia)等:80分以上未(wei)滿90分者(zhe)。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zhe)。

(四)丙(bing)等(deng):60分(fen)以上(shang)未滿70分(fen)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zhe)。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lie)特等人(ren)數不(bu)得(de)超(chao)過參加考績總(zong)人(ren)數2%,列(lie)甲等以上(shang)人(ren)數不(bu)得(de)超(chao)過參加考績總(zong)人(ren)數30%。

第七十(shi)二條 員工在考(kao)績年度(du)內,從未請(qing)假(jia)、遲到(dao)、早退者(zhe),增加(jia)其(qi)考(kao)績總分(fen)(fen)數(shu)五分(fen)(fen);請(qing)假(jia)在三日(ri)(ri)(ri)內者(zhe)增加(jia)其(qi)總分(fen)(fen)數(shu)二分(fen)(fen);全年請(qing)假(jia)積計超過(guo)15日(ri)(ri)(ri)未滿(man)(man)30日(ri)(ri)(ri)者(zhe),減總分(fen)(fen)數(shu)二分(fen)(fen);30日(ri)(ri)(ri)以上未滿(man)(man)60日(ri)(ri)(ri)者(zhe),減總分(fen)(fen)數(shu)五分(fen)(fen);60日(ri)(ri)(ri)以上者(zhe)考(kao)績列特等時,得晉(jin)一級(ji),列其(qi)余等級(ji)者(zhe)均不(bu)得晉(jin)級(ji)。

第七十(shi)三(san)條 員(yuan)工在考績(ji)年度(du)內曠工半(ban)日(ri)以(yi)上者,每(mei)滿半(ban)日(ri)減考績(ji)總分(fen)數二(er)分(fen)。超過二(er)日(ri)者不得晉級。

第七(qi)十(shi)四(si)條(tiao) 員(yuan)工在考(kao)績年度內曾受(shou)獎懲(cheng)者,依下列規定加減(jian)其考(kao)績總分數,但依第七(qi)十(shi)二條(tiao)、第七(qi)十(shi)三條(tiao)規定按其功過(guo)事實(shi)加減(jian)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yi)(yi)(yi))記大功一(yi)(yi)(yi)次加15分,記大過(guo)一(yi)(yi)(yi)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jian)5分。

(三)嘉獎一(yi)次加2分(fen),申誡一(yi)次減2分(fen)。

第七十(shi)五條(tiao) 員(yuan)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cheng)誡(jie)處(chu)(chu)分而經(jing)獎勵抵消后,仍(reng)留存(cun)記(ji)過一(yi)次以上的處(chu)(chu)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qi)十(shi)(shi)六條(tiao) 員工(gong)年終考績獎懲標(biao)準規(gui)定如(ru)下,但依第七(qi)十(shi)(shi)二條(tiao)、第七(qi)十(shi)(shi)三條(tiao)及第七(qi)十(shi)(shi)五條(tiao)規(gui)定應(ying)予限制獎勵者(zhe),從(cong)其規(gui)定。

(一(yi)(yi)(yi))特等(deng):晉(jin)(jin)三級(ji)(ji)(ji),晉(jin)(jin)級(ji)(ji)(ji)跨(kua)及上一(yi)(yi)(yi)等(deng)者(zhe)照升(sheng)等(deng)級(ji)(ji)(ji),但原支(zhi)一(yi)(yi)(yi)等(deng)工資的員工,晉(jin)(jin)級(ji)(ji)(ji)跨(kua)及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者(zhe),晉(jin)(jin)至一(yi)(yi)(yi)等(deng)一(yi)(yi)(yi)級(ji)(ji)(ji),晉(jin)(jin)支(zhi)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者(zhe),以(yi)晉(jin)(jin)一(yi)(yi)(yi)級(ji)(ji)(ji)為限,其未晉(jin)(jin)足之(zhi)(zhi)一(yi)(yi)(yi)級(ji)(ji)(ji)數或已支(zhi)最(zui)高(gao)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而無級(ji)(ji)(ji)可晉(jin)(jin)者(zhe),其應晉(jin)(jin)級(ji)(ji)(ji)數,均予改發相當(dang)該(gai)晉(jin)(jin)級(ji)(ji)(ji)數全年(nian)收入之(zhi)(zhi)一(yi)(yi)(yi)次(ci)獎金。

(二)甲等:晉(jin)(jin)(jin)二級(ji)(ji)(ji),晉(jin)(jin)(jin)級(ji)(ji)(ji)跨及上一等者(zhe),照計等級(ji)(ji)(ji),但(dan)原支(zhi)一等工資的員工,晉(jin)(jin)(jin)級(ji)(ji)(ji)跨及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者(zhe),晉(jin)(jin)(jin)至一等一級(ji)(ji)(ji),晉(jin)(jin)(jin)支(zhi)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者(zhe)以晉(jin)(jin)(jin)一級(ji)(ji)(ji)為(wei)限,其未晉(jin)(jin)(jin)足(zu)的級(ji)(ji)(ji)數(shu)或(huo)已支(zhi)最(zui)高年(nian)功(gong)級(ji)(ji)(ji)而無級(ji)(ji)(ji)可晉(jin)(jin)(jin)者(zhe),其應晉(jin)(jin)(jin)級(ji)(ji)(ji)數(shu),均予改發(fa)相當該晉(jin)(jin)(jin)級(ji)(ji)(ji)數(shu)全年(nian)收入之一次(ci)獎(jiang)金(jin)。

(三)乙(yi)等(deng):晉一(yi)級(ji),但(dan)已支最高年(nian)功級(ji)者,改發相當(dang)晉一(yi)級(ji)全年(nian)收入之一(yi)次獎金。

(四)丙等(deng):仍支(zhi)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wu)等:降(jiang)二級或提工廠會議(yi)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kao)績列(lie)甲等以上(shang),其晉級后已(yi)達最高年功級,或(huo)現任領班職務,已(yi)達一等一級工資(zi)者,遇(yu)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kao)試,就考(kao)試成績70分上(shang)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di)七十八條(tiao) 前條(tiao)所(suo)列員工至當年(nian)年(nian)終考(kao)績(ji)連(lian)續三年(nian)成績(ji)列特等者,得免(mian)參(can)加轉(zhuan)類考(kao)試,并優先予以(yi)轉(zhuan)類。

第七十九(jiu)條 員工(gong)經(jing)轉類后,依照原支工(gong)資改敘轉升工(gong)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shi)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shi)之資格條件(jian)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xian)。

第八(ba)十(shi)一(yi)條 轉(zhuan)類考(kao)試于(yu)每年年終考(kao)績完(wan)畢后,視(shi)實際需要舉(ju)辦。

第八十二條 舉(ju)辦(ban)員(yuan)工轉(zhuan)類考試由主(zhu)管指定五至(zhi)七人(ren)為(wei)委(wei)員(yuan),組織員(yuan)工轉(zhuan)類。

考選委員會,負(fu)責辦(ban)理。

第八(ba)十三(san)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kao)試,應(ying)將考(kao)試日期(qi)、參加考(kao)試員工姓名、考(kao)試科(ke)目及有關規定事(shi)項(xiang)于(yu)考(kao)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shi)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xu)另(ling)訂。

第八十五條 員(yuan)工(gong)轉類考試科(ke)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zhi)能(neng)70分。

前項考試(shi)程度(du),職員按高中(zhong)畢(bi)業(ye),其(qi)余按畢(bi)業(ye)程度(du)為準(zhun),但遇有特(te)殊情形時(shi)得酌情提(ti)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liu)條 轉(zhuan)類(lei)考(kao)試試題,由員工轉(zhuan)類(lei)考(kao)試委員會(hui)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zhuan)類考試成績,由(you)員工轉(zhuan)類考選委(wei)員會(hui)評定呈經(jing)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ba)十(shi)八(ba)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wei)在公(gong)司(si)工作(zuo)者,其(qi)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gong)司(si)復職后補行辦理(li)。

第八(ba)十九條 員工年(nian)終考績(ji)與轉(zhuan)類考試成績(ji)以及其獎懲(cheng)情形,最遲應于次(ci)年(nian)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si)核備,并于當(次(ci))年(nian)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jin)員工(gong)技能及知識水準,得(de)視實際需要,在不妨(fang)礙工(gong)作原則下,舉辦各種(zhong)講習(xi)及教育,員工(gong)無故(gu)不得(de)拒(ju)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yuan)(yuan)(yuan)工(gong)福利及(ji)(ji)提倡(chang)員(yuan)(yuan)(yuan)工(gong)正當(dang)娛樂,公司(si)得由職工(gong)福利委(wei)員(yuan)(yuan)(yuan)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ji)(ji)康樂活動。

第(di)九十二(er)條 本公(gong)司應隨時注(zhu)意工作環境(jing)安全(quan)與衛生設施,以維(wei)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jin)員工(gong)健康,公司(si)應設醫(yi)務(wu)室為員工(gong)治療疾病(bing)。

第九十四條(tiao)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ying)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gei)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que)已痊愈(yu)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liu)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dong)法的規定辦理。

第(di)九(jiu)十七條 員工(gong)保險,依(yi)勞工(gong)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li)。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shi)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xing)補充(chong)辦法,呈報(bao)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xing)。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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