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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作協議怎么寫 企業合作協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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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合作是指不同的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共同開發產品或市場,共享利益,以獲取整體優勢的經營活動。為了避免經營活動產生的法律問題和職責劃分,企業之間需要簽訂合作協議。那么企業合作協議怎么寫?企業合作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企業合作協議范本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he)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公(gong)司法》(以下簡稱(cheng)《公(gong)司法》)和(he)其他有關法律(lv)法規,根據平(ping)等(deng)互(hu)利的原則(ze),經(jing)過友好協商,就共(gong)同(tong)(tong)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cheng)公(gong)司)事宜(yi),訂立本合(he)同(tong)(tong)。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zhu)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bing)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zhi):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he)作(zuo)開發(fa)軟件(jian)、合(he)作(zuo)購(gou)銷(xiao)產品等(deng)等(deng),不(bu)同合(he)作(zuo)方式涉及到(dao)不(bu)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tiao)款(kuan)可能大不(bu)相同。

本協議的(de)條款(kuan)設(she)置(zhi)建(jian)立在特定項目的(de)基礎上,僅供參考。實(shi)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shi)際(ji)的(de)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yi)務等(deng),修(xiu)改或重新擬定條款(kuan)。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er)條 公(gong)司名稱為(wei):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 公司(si)是依照《公司(si)法》和其他(ta)有關(guan)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ren)公司(si)。甲乙丙三(san)方以各自(zi)認繳的出(chu)資(zi)額為限對公司(si)的債權債務(wu)承擔(dan)責任(ren)。各方按其出(chu)資(zi)比(bi)例分享(xiang)利潤,分擔(dan)風(feng)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zi)本為人民幣(bi)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 各方(fang)的出資(zi)額(e)和出資(zi)方(fang)式如下:甲方(fang):_________;乙(yi)方(fang):_________;丙方(fang):_________。

第五章 營宗旨和范圍

第(di)八條 公司(si)的(de)經營宗(zong)旨: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fan)圍是: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he)作各方的權(quan)利義務(wu),以(yi)免(mian)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xian)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he)作(zuo)方式(shi)、項(xiang)目內容(rong)不一致,各方的(de)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ji)情況進(jin)行擬(ni)定。

第一節股東

第(di)十條(tiao) 各方按(an)照本合同第(di)六條(tiao)規定(ding)繳納出(chu)資(zi)后(hou),即成為公司(si)股東。公司(si)股東按(an)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dan)義務(wu)。

第十一條 公司股(gu)東享有(you)下列權利(li):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gu)份份額獲得股(gu)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pei);

(二)參(can)加或者推選(xuan)代表參(can)加股東會及(ji)董事會并享(xiang)有(you)表決權(quan);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fen)份(fen)額行使表決權;

(四(si))對(dui)公司(si)的經營行為進(jin)行監督,提出建(jian)議或(huo)者質詢(xun);

(五(wu))依照法(fa)律、行政法(fa)規及(ji)公司合同(tong)的規定(ding)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gong)司合(he)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zhong)止或者清算時,按(an)其所持有的股份(fen)(fen)份(fen)(fen)額參加(jia)公司剩(sheng)余財(cai)產(chan)的分配;

(八)法(fa)律、行政法(fa)規及公(gong)司合(he)同所賦(fu)予的其(qi)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dan)下列義務:

(一)遵守(shou)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he)入股方式(shi)繳(jiao)納股金;

(三(san))除(chu)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de)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gong)司合同規定(ding)應當承擔(dan)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gu)東(dong)之(zhi)間可以(yi)相(xiang)互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其全部出(chu)(chu)資(zi)(zi)或者(zhe)部分(fen)出(chu)(chu)資(zi)(zi),股(gu)東(dong)向股(gu)東(dong)以(yi)外的人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其出(chu)(chu)資(zi)(zi)時(shi),必須(xu)經(jing)過全體股(gu)東(dong)過半數同(tong)意,不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的股(gu)東(dong)應當購買(mai)該(gai)(gai)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的出(chu)(chu)資(zi)(zi),如不購買(mai)該(gai)(gai)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的出(chu)(chu)資(zi)(zi),視為(wei)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經(jing)股(gu)東(dong)同(tong)意轉(zhuan)(zhuan)讓(rang)(rang)(rang)(rang)出(chu)(chu)資(zi)(zi),在同(tong)等條件 下,其他股(gu)東(dong)對該(gai)(gai)出(chu)(chu)資(zi)(zi)有優先(xian)購買(mai)權。

第(di)十(shi)四條 公(gong)司的股(gu)東在(zai)行使(shi)表決(jue)權時(shi),不得(de)作出有損于公(gong)司和其他股(gu)東合法權益的決(jue)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gu)東會由全(quan)體股(gu)東組成,股(gu)東會是公司的(de)最(zui)高權力機構。

第十(shi)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xia)列(lie)職權:

(一(yi))決(jue)定公(gong)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er))選舉(ju)和更換董事(shi),決定有關董事(shi)的(de)報酬(chou)事(shi)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gu)東代表出任的監(jian)事,決定有關監(jian)事的報酬事項(xiang);

(四)審(shen)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xing)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yi)批(pi)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liu))審(shen)議(yi)批準公(gong)司的(de)年度財務預算(suan)方(fang)案(an)、決(jue)算(suan)方(fang)案(an);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li)潤分配方案和彌(mi)補(bu)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xing)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dong)向股東(dong)以外的人轉(zhuan)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gong)司(si)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san)和清算等(deng)事項作出決議;

(十(shi)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xiang)。

第十七(qi)條 股(gu)東會的決議須(xu)經(jing)代表二分(fen)之(zhi)一以(yi)上表決權的股(gu)東通(tong)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ce)資本、分(fen)立、合(he)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ji)修改公司合(he)同的決議必須(xu)經(jing)代表三分(fen)之(zhi)二以(yi)上表決權的股(gu)東通(tong)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hui)會(hui)議(yi)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li)行使表(biao)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hui)(hui)會(hui)(hui)議(yi)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fen)之一以上(shang)表決權的股東,三分(fen)之一以上(shang)董(dong)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yi)召開臨時(shi)會(hui)(hui)議(yi)。股東會(hui)(hui)會(hui)(hui)議(yi)由(you)董(dong)事會(hui)(hui)召集,董(dong)事長主(zhu)(zhu)持,董(dong)事長因特(te)殊原因不(bu)能(neng)履行職務時(shi),由(you)董(dong)事長指定(ding)其他董(dong)事主(zhu)(zhu)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gu)東(dong)會(hui)會(hui)議(yi),應(ying)當于(yu)會(hui)議(yi)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gu)東(dong)。

股東(dong)會應(ying)當(dang)對所(suo)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dong)應(ying)當(dang)在會議記錄上(shang)簽名(ming)。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di)二十一條(tiao) 公司董(dong)事為自然人(ren)。

第(di)(di)二(er)十二(er)條 《公司法》第(di)(di)57條、第(di)(di)58條規定的人(ren)員不(bu)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di)二十三條 董事(shi)(shi)由股東會推(tui)選或更換,任(ren)期(qi)(qi)三年。董事(shi)(shi)任(ren)期(qi)(qi)屆滿,可連(lian)選連(lian)任(ren)。董事(shi)(shi)在任(ren)期(qi)(qi)屆滿前(qian),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zhi)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ying)當遵(zun)守法(fa)(fa)律、法(fa)(fa)規和公(gong)司合同的規定,忠(zhong)實履行職責(ze),維(wei)護公(gong)司利(li)益。董事應(ying)承擔以下義務:

(一(yi))在其職責范圍內行(xing)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shi)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san))不得直(zhi)接(jie)或(huo)間接(jie)參(can)與(yu)與(yu)公司(si)業務屬同(tong)一或(huo)類(lei)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huo)從事損害(hai)公司(si)利益的活動;

(四)不(bu)得利用職權(quan)收受賄(hui)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bu)得侵占公(gong)司(si)財產;

(五)不得挪用(yong)公司資金,或(huo)擅(shan)自(zi)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qi)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de)接受與(yu)公(gong)司交易(yi)有關的傭金(jin);

(七)不得將公(gong)司資(zi)產以其(qi)個(ge)(ge)人(ren)(ren)或其(qi)他(ta)個(ge)(ge)人(ren)(ren)名義開立(li)帳戶(hu)儲存;

(八)不(bu)得以公(gong)司資產為公(gong)司的(de)股東或(huo)其他個人的(de)債(zhai)務提供擔(dan)保;

(九)未(wei)經股(gu)東會同意,不得泄(xie)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jing)公司(si)合(he)同(tong)規定(ding)或(huo)者董(dong)事(shi)(shi)會的(de)合(he)法授權,任何董(dong)事(shi)(shi)不得以個人(ren)名義代表公司(si)或(huo)者董(dong)事(shi)(shi)會行事(shi)(shi)。

第(di)二(er)十六條(tiao) 董(dong)(dong)事連續兩次(ci)未(wei)能親自(zi)出席,也(ye)不委托(tuo)其他董(dong)(dong)事出席董(dong)(dong)事會(hui)(hui)會(hui)(hui)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dong)(dong)事會(hui)(hui)應(ying)當建議股東會(hui)(hui)予以撤(che)換。

第二十七(qi)條 董(dong)事可以(yi)在任期屆滿以(yi)前提出辭職。董(dong)事辭職應當向董(dong)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shi)(shi)(shi)的(de)辭(ci)(ci)(ci)職(zhi)(zhi)導致公司董事(shi)(shi)(shi)會(hui)低于法定最低人數(shu)時,該董事(shi)(shi)(shi)的(de)辭(ci)(ci)(ci)職(zhi)(zhi)報告(gao)應當在下(xia)任董事(shi)(shi)(shi)填補因其辭(ci)(ci)(ci)職(zhi)(zhi)產生的(de)缺額后方能(neng)生效(xiao)。

余任董(dong)事(shi)(shi)(shi)會應(ying)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dong)會,選(xuan)舉(ju)董(dong)事(shi)(shi)(shi)填(tian)補因(yin)董(dong)事(shi)(shi)(shi)辭(ci)職(zhi)產生的(de)(de)空缺。在股東(dong)會未就董(dong)事(shi)(shi)(shi)選(xuan)舉(ju)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ci)職(zhi)的(de)(de)董(dong)事(shi)(shi)(shi)以及余任董(dong)事(shi)(shi)(shi)會的(de)(de)職(zhi)權應(ying)當受(shou)到合理的(de)(de)限(xian)制。

第(di)二十九條 董事(shi)提(ti)出辭(ci)職或者(zhe)任(ren)(ren)期屆滿,其(qi)(qi)對(dui)公司和股東(dong)負(fu)有的(de)義(yi)務在其(qi)(qi)辭(ci)職報(bao)告尚未生(sheng)(sheng)效或者(zhe)生(sheng)(sheng)效后(hou)的(de)合(he)理期間內(nei),以及(ji)任(ren)(ren)期結(jie)束后(hou)的(de)合(he)理期間并(bing)不當(dang)然(ran)解除(chu),其(qi)(qi)對(dui)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de)義(yi)務在其(qi)(qi)任(ren)(ren)職結(jie)束后(hou)仍(reng)然(ran)有效,直至(zhi)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qi)(qi)他義(yi)務的(de)持續期間應當(dang)根(gen)據公平的(de)原則決定(ding)(ding),視事(shi)件(jian)發生(sheng)(sheng)與離(li)任(ren)(ren)之間時間的(de)長短(duan),以及(ji)與公司的(de)關系(xi)在何(he)種(zhong)情況和條件(jian) 下結(jie)束而定(ding)(ding)。

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jing)業禁止義務,特別(bie)是針對項目(mu)所涉及的技術、客戶(hu)資源,以免出現合(he)作(zuo)一方在項目(mu)外以此牟利或從(cong)事其他損害項目(mu)權益的活動。

第(di)三十條(tiao) 任職(zhi)尚(shang)未結束的(de)董事(shi),對因(yin)其(qi)擅自離職(zhi)給公司造成的(de)損失,應當承(cheng)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yi)條 公司不以任何(he)形式為(wei)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tiao)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wu)的規定,適用(yong)于公司監事、總(zong)經(jing)理和(he)其(qi)他高(gao)級管理人(ren)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公司設董(dong)事會,對股東(dong)負責。董(dong)事會由七(qi)名董(dong)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shi)會對股東會負(fu)責,行使下列職權(quan):

(一)負責召集股東(dong)會,并向股東(dong)會報告(gao)工(gong)作(zuo);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yi);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ying)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de)年度財務預算(suan)方案、決(jue)算(suan)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fen)配(pei)方案(an)和彌補虧損方案(an);

(六)制訂公(gong)司增加或(huo)者減(jian)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ding)公(gong)司(si)合并(bing)、分(fen)立、變更公(gong)司(si)形式、解散的方案(an);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li)機構的(de)設置;

(九)聘(pin)(pin)任(ren)(ren)或(huo)者解(jie)聘(pin)(pin)公司總(zong)經理(li),根據(ju)總(zong)經理(li)的(de)提名,聘(pin)(pin)任(ren)(ren)或(huo)者解(jie)聘(pin)(pin)公司副總(zong)經理(li)、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qi)報酬事項;

(十)制定(ding)公司的(de)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ta)職權。

第三十(shi)五(wu)條 董(dong)事會應當(dang)聘請(qing)經(jing)驗(yan)豐富的(de),在高新技術(shu)領域(yu)內有造詣的(de)技術(shu)專(zhuan)(zhuan)家(jia)及其他管理(li)專(zhuan)(zhuan)家(jia)組成專(zhuan)(zhuan)家(jia)委員會,輔(fu)助董(dong)事會進(jin)行(xing)對管理(li)層(ceng)遞交投資(zi)項目的(de)決(jue)策(ce)。公(gong)司董(dong)事會可以(yi)自行(xing)決(jue)定以(yi)不超過(guo)公(gong)司總資(zi)產80%的(de)資(zi)金進(jin)行(xing)投資(zi),但應嚴格遵(zun)守法律(lv)、法規(gui)的(de)規(gui)定。

第(di)三十(shi)六(liu)條 董事會(hui)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u)產生或決定罷免(mian)。

第三(san)十七條 董事(shi)長行使下列(lie)職權:

(一)召(zhao)集和主持(chi)董(dong)事會會議;

(二(er))督(du)促(cu)、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i)行;

(三)簽(qian)署董事會(hui)重要文件(jian)和其他由(you)公司法(fa)定代表人簽(qian)署的其他文件(jian);

(四)行使法定(ding)代(dai)表(biao)人的職權;

(五(wu))在發生特(te)大自然災害(hai)等(deng)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gong)司事(shi)(shi)務行使符(fu)合法(fa)律(lv)規定和公(gong)司利(li)益的特(te)別處理權,并在事(shi)(shi)后向公(gong)司董事(shi)(shi)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shou)予的其(qi)他(ta)職(zhi)權。

第三(san)十八條 董(dong)事長不能履行(xing)職(zhi)權時,董(dong)事長應當(dang)指定其他董(dong)事代行(xing)其職(zhi)權。

第三十九條 董(dong)事會每年至少(shao)召(zhao)開(kai)兩次會議,由董(dong)事長召(zhao)集(ji),于(yu)會議召(zhao)開(kai)十日以前(qian)書(shu)面(mian)通(tong)知全體董(dong)事。

第(di)四十條(tiao) 有下(xia)列情況(kuang)之(zhi)一的,董事長應在七(qi)個(ge)工作日內召集臨(lin)時(shi)董事會會議:

(一)董(dong)事長認為(wei)必要時(shi);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shi)聯名提議時;

(三)監(jian)事(shi)(shi)會或監(jian)事(shi)(shi)提議時;

(四)總經理(li)提(ti)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shi)會召開臨時董事(shi)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san)日以(yi)前書面通知全(quan)體董事(shi)。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san)條(tiao)第(二)、(三(san))、(四)規定(ding)的(de)(de)情形,董(dong)事(shi)長(chang)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ding)一(yi)(yi)名董(dong)事(shi)代(dai)其(qi)召集臨時董(dong)事(shi)會會議;董(dong)事(shi)長(chang)無(wu)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ding)具體人員代(dai)其(qi)行使職責的(de)(de),可由二分之(zhi)一(yi)(yi)以上的(de)(de)董(dong)事(shi)共同推(tui)舉一(yi)(yi)名董(dong)事(shi)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tiao) 董(dong)事會會議通(tong)知包括(kuo)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di)點(dian);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zhi)的日期(qi)。

第四十(shi)三條 董(dong)事會會議應當(dang)由二分(fen)之一(yi)(yi)以上的(de)董(dong)事出席方(fang)可舉行(xing)。董(dong)事會決議采(cai)取記名(ming)方(fang)式投(tou)票表決,每名(ming)董(dong)事有一(yi)(yi)票表決權(quan),董(dong)事須在贊成(cheng)、反對或棄權(quan)項中選擇一(yi)(yi)項舉手投(tou)票。董(dong)事會作(zuo)出的(de)決議經全體董(dong)事的(de)過半數(shu)同意(yi)后生(sheng)效(xiao)。

第(di)四十四條 董事(shi)會臨時會議在保(bao)障董事(shi)充分表達意(yi)見(jian)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chuan)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you)參(can)會董事(shi)簽字。

第四(si)十五(wu)條 董事(shi)會(hui)會(hui)議應當(dang)由董事(shi)本人出(chu)席,董事(shi)因故(gu)不(bu)能出(chu)席的,可(ke)以書面委托其(qi)他(ta)董事(shi)代為出(chu)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ming)代理人的(de)姓(xing)名(ming)、代理事項、權限(xian)和有(you)效期限(xian),并(bing)由委托人簽名(ming)或蓋(gai)章(zhang)。

代(dai)為出(chu)(chu)席會議(yi)的董(dong)事(shi)應(ying)當在授(shou)權(quan)范(fan)圍內(nei)行(xing)使董(dong)事(shi)的權(quan)利。董(dong)事(shi)未出(chu)(chu)席董(dong)事(shi)會會議(yi),亦未委托代(dai)表出(chu)(chu)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yi)上的投票(piao)權(quan)。

第四十六條(tiao) 董(dong)事(shi)會(hui)會(hui)議(yi)(yi)應(ying)當有記錄,出(chu)席會(hui)議(yi)(yi)的(de)董(dong)事(shi)和記錄人,應(ying)當在(zai)會(hui)議(yi)(yi)記錄上(shang)(shang)簽名。出(chu)席會(hui)議(yi)(yi)的(de)董(dong)事(shi)有權要求在(zai)記錄上(shang)(shang)對其在(zai)會(hui)議(yi)(yi)上(shang)(shang)的(de)發(fa)言作(zuo)出(chu)說明性記載。董(dong)事(shi)會(hui)會(hui)議(yi)(yi)記錄作(zuo)為(wei)公司檔案保存,保留(liu)期(qi)限為(wei)五(wu)十年(nian)。

第四十七(qi)條 董(dong)事(shi)會會議(yi)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kai)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shi)的姓(xing)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shi)會的董事(shi)(代理人)姓(xing)名;

(三)會(hui)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wu))每一決(jue)議(yi)事(shi)項的表決(jue)方式和結(jie)果(guo)(表決(jue)結(jie)果(guo)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qi)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shi)姓名(ming))。

第(di)四十八條 董事(shi)應當(dang)在(zai)董事(shi)會決議(yi)上(shang)簽字并對(dui)董事(shi)會的(de)決議(yi)承(cheng)擔責任(ren)。董事(shi)會決議(yi)違反法(fa)律、法(fa)規或者(zhe)公(gong)司(si)合同,致使(shi)公(gong)司(si)遭(zao)受損失的(de),參與決議(yi)的(de)董事(shi)對(dui)公(gong)司(si)負賠(pei)償責任(ren)。但由(you)會議(yi)記錄證明在(zai)表(biao)決時曾表(biao)明異(yi)議(yi)的(de)董事(shi)可以免除責任(ren)。

第八章 總經理

第(di)四十九(jiu)條 公司設總經理(li)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huo)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li)、副總經理(li)或(huo)者其他(ta)高(gao)級管(guan)理(li)人員,但(dan)兼任總經理(li)、副總經理(li)或(huo)者其他(ta)高(gao)級管(guan)理(li)人員職務的董事不(bu)得(de)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er)分(fen)之(zhi)一。

第(di)五(wu)十條(tiao) 《公司(si)(si)法》第(di)57條(tiao)、第(di)58條(tiao)規定的(de)人員,不(bu)得擔任公司(si)(si)的(de)總經理。

第五十(shi)一條 總經理每(mei)屆任(ren)期(qi)三年,總經理可連(lian)聘連(lian)任(ren)。

第五(wu)十二(er)條 總經理(li)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xia)列職權:

(一)主持(chi)公司(si)的經營管理工作(zuo),并(bing)向董(dong)事會報告(gao)工作(zuo);

(二)組織(zhi)實施董(dong)事會決(jue)議、公司年度計劃(hua)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li)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ben)管理(li)制度(du);

(五)制定公司的具(ju)體(ti)規(gui)章;

(六)提請董事(shi)會聘任(ren)或者解聘公司(si)副(fu)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ren);

(七)聘任或(huo)解聘除應由董事會(hui)聘任或(huo)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cheng),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yong)和解聘;

(九(jiu))提(ti)議召開董事(shi)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huo)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wu)十三(san)條(tiao) 總經理列(lie)席董(dong)事會(hui)會(hui)議,非董(dong)事總經理在(zai)董(dong)事會(hui)上沒有表(biao)決權。

第(di)五十四條 總經理(li)應(ying)當根據董事(shi)會(hui)或者監事(shi)會(hui)的(de)要求,向董事(shi)會(hui)或者監事(shi)會(hui)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de)簽(qian)訂、執行情(qing)況,以(yi)及資金運(yun)用情(qing)況和盈虧(kui)情(qing)況。總經理(li)必須保(bao)證該報告的(de)真實性。

總(zong)經理有權(quan)決(jue)(jue)定不超過(guo)公司(si)凈資產(chan)20%(含20%)的(de)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quan)決(jue)(jue)定不超過(guo)公司(si)凈資產(chan)20%(含20%)的(de)單項貸(dai)款與擔保。在控制(zhi)風險的(de)前(qian)提下,總(zong)經理有權(quan)決(jue)(jue)定不超過(guo)公司(si)總(zong)資產(chan)50%(含50%)的(de)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si)制(zhi)訂的(de)決(jue)(jue)策程序進行。

第五(wu)十五(wu)條 總(zong)經(jing)理(li)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de)規定(ding),履行誠信和勤勉的(de)義務(wu)。

第(di)五十(shi)六條 總(zong)經(jing)理(li)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qian)提出辭職(zhi)。有(you)關(guan)總(zong)經(jing)理(li)辭職(zhi)的(de)具體(ti)程序和辦法(fa)由總(zong)經(jing)理(li)與公司之間的(de)聘(pin)用合(he)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di)五十七(qi)條 公司(si)設(she)監事會(hui)(hui)(hui)。監事會(hui)(hui)(hui)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sheng)由股東(dong)會(hui)(hui)(hui)另行通過決議(yi)。

第(di)五十八條(tiao) 《公(gong)司法》第(di)57條(tiao)、第(di)58條(tiao)規定的人(ren)員,不得擔任公(gong)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guan)理人(ren)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di)五十九條(tiao) 監事每屆任(ren)(ren)期(qi)三(san)年,連選(xuan)可以(yi)連任(ren)(ren)。

第六十條 監(jian)事連續二(er)次不能親自出席(xi)董事會會議的(de),視為不能履(lv)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huan)。

第六十(shi)一條 監(jian)事可(ke)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jian)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shi)應當(dang)遵守(shou)法律、行政(zheng)法規和公司(si)合(he)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wu)。

第六(liu)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yi))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ta)高(gao)級管理人員執行(xing)(xing)(xing)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i)或者合同的(de)行(xing)(xing)(xing)為進行(xing)(xing)(xing)監督;

(三)當董事、總(zong)經(jing)理(li)和其他(ta)高級管理(li)人(ren)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yao)求(qiu)其予(yu)以糾正,必(bi)要(yao)時向股東會(hui)或國家(jia)有關主管機關報(bao)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shi)董事會;

(五(wu))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gong)司合同(tong)規(gui)定或股東會(hui)授(shou)予的(de)其他職權。

第(di)六十四條 監事(shi)行使職(zhi)權時,必要時可以聘(pin)請律師(shi)事(shi)務所、會計(ji)師(shi)事(shi)務所等專業性機(ji)構給予(yu)幫助(zhu),由此發生的(de)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liu)十五條(tiao) 公司(si)依照法(fa)律、行政法(fa)規和國家有關部門(men)的(de)規定,制定公司(si)的(de)財務(wu)會(hui)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e),公司應(ying)當(dang)解散并依(yi)法進行清算:

(一(yi))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bing)或者分立而(er)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dao)期債務依法宣布(bu)破產;

(四)違(wei)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bi);

(五)其他引起公司(si)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di)六十(shi)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di)(一(yi))項情形而(er)解散(san)的,應當在十(shi)五(wu)日(ri)內成立清算(suan)組。清算(suan)組人員由股東會決(jue)議(yi)確定。

公司(si)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de),清(qing)算(suan)工(gong)作(zuo)由(you)合(he)并或者(zhe)分立(li)各(ge)方當事人依照合(he)并或者(zhe)分立(li)時簽訂的(de)合(he)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di)(三)項情(qing)形而(er)解散的,由人民法(fa)院依照有(you)關(guan)法(fa)律的規(gui)定,組織股東、有(you)關(guan)機關(guan)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suan)組進(jin)行清算(suan)。

公司(si)因前條第(di)(四)項情(qing)形(xing)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dong)、有關機關及(ji)專業人(ren)員成(cheng)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suan)組成立后,董事(shi)會、總經理(li)的職權立即停(ting)止。清算(suan)期間,公司(si)不(bu)得開展新(xin)的經營活動。

第(di)六十九(jiu)條 清(qing)算組在清(qing)算期(qi)間(jian)行使下列職(zhi)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san))處(chu)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suo)欠稅款(kuan);

(五)清理(li)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wu)后的(de)剩(sheng)余(yu)財產(chan);

(七(qi))代表公司參與民(min)事訴訟(song)活動。

第七十(shi)(shi)條(tiao) 清算組應(ying)當自成立之日(ri)起十(shi)(shi)日(ri)內通知債權(quan)人,并(bing)于六十(shi)(shi)日(ri)內在(zai)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yi)條(tiao) 債權(quan)人(ren)應(ying)當(dang)在合同規定的期(qi)限內向清算組申(shen)報其(qi)債權(quan)。債權(quan)人(ren)申(shen)報債權(quan)時,應(ying)當(dang)說明(ming)債權(quan)的有關事(shi)項,并提(ti)供證明(ming)材料。清算組應(ying)當(dang)對債權(quan)進行登(deng)記。

第七(qi)十二條 清(qing)(qing)算組(zu)在(zai)清(qing)(qing)理公司財(cai)(cai)產、編制資產負債表(biao)和財(cai)(cai)產清(qing)(qing)單(dan)后,應當(dang)制定清(qing)(qing)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guan)(guan)主管機關(guan)(guan)確認(ren)。

第七十(shi)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xia)列順(shun)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suan)費用;

(二)支付公(gong)司(si)職工工資(zi)和勞(lao)動保(bao)險費用;

(三)交納(na)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zhai)務;

(五(wu))按(an)股(gu)東持有(you)的(de)股(gu)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wei)按前(qian)款(kuan)第(di)(一)至(四)項規(gui)定清償前(qian),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shi)四(si)條(tiao) 清算組在(zai)清理公(gong)司財(cai)產(chan)(chan)(chan)(chan)、編制資(zi)產(chan)(chan)(chan)(chan)負債表和財(cai)產(chan)(chan)(chan)(chan)清單后,認為公(gong)司財(cai)產(chan)(chan)(chan)(chan)不(bu)足清償債務的,應當(dang)向(xiang)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an)(chan)(chan)(chan)。

第七十(shi)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gao),以及清算期(qi)間收支報表和(he)財(cai)務帳冊,報股(gu)東會或有關(guan)主管機關(guan)確認。

第七十(shi)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you)關主管機(ji)關對清算報告確(que)認之日起(qi)三(san)十(shi)日內,依法向公(gong)司登記機(ji)關辦理(li)注(zhu)銷公(gong)司登記,并公(gong)告公(gong)司終止。

第(di)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lv)行清算義務,不得利(li)用職權收受(shou)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zhan)公司(si)財產。

清算組(zu)人員因故意(yi)或(huo)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huo)者債權人造成(cheng)損失的,應當承擔賠(pei)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ba)條 本合(he)同的任何(he)修改應由各(ge)方(fang)以書面形(xing)式作(zuo)出并簽(qian)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tong)所稱以上、以內、以下(xia),都含(han)(han)本數;不(bu)滿(man)、以外不(bu)含(han)(han)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_____年(nian)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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