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法人投資(zi)者的身份,由國家、企業(ye)、個人的名義進行投資(zi)組(zu)建的企業(ye)。
1、共同管理型
雙(shuang)方(fang)都通過向合資企業委派管理人員參(can)加企業經營(ying)管理,達到控(kong)制企業的(de)目(mu)的(de)。從董(dong)事名額(e)的(de)分配到董(dong)事長總經理的(de)選聘(pin)乃至(zhi)一般工作人員的(de)構成(cheng)均體(ti)現(xian)“對等原則(ze)”。
2、單方管理型
除董(dong)事人(ren)(ren)員外,企業全部管(guan)理人(ren)(ren)員由(you)一方(fang)單位選派,日常經營管(guan)理工作完全由(you)其選派的(de)人(ren)(ren)員負責。顯而易見,人(ren)(ren)事關系相對共同管(guan)理型企業要簡單,在日常管(guan)理工作中的(de)雙方(fang)間的(de)矛盾已不存在。
3、復合管理型
即一方為主管理企業,而另一方選派1-2名代表參加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以達到監督并反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情況的目的。【查看更多】
指一人(ren)投資(zi)經營的(de)企(qi)(qi)業。獨資(zi)企(qi)(qi)業投資(zi)者對企(qi)(qi)業債務負(fu)無限責任。企(qi)(qi)業負(fu)責人(ren)是投資(zi)者本(ben)人(ren)。
1、自行管理
即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本人對本企業的經營事務直接進行管理(li)。
2、委托管理
即由(you)個人獨資(zi)企業(ye)的(de)投資(zi)人委托其(qi)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de)人負責企業(ye)的(de)事務管(guan)理。
3、聘任管理
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查看更多】
指國(guo)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fu)分別代表國(guo)家履行出資(zi)人職責(ze)的國(guo)有(you)獨資(zi)企業、國(guo)有(you)獨資(zi)公(gong)司以及國(guo)有(you)資(zi)本控(kong)股公(gong)司,包括(kuo)中央和地方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和其他部門(men)所監管(guan)的企業。
1、國有(you)企業的經營領域應(ying)有(you)所(suo)限定,即控制國有(you)經濟(ji)的規模,壓(ya)縮國有(you)企業陣線(xian)。
2、對絕(jue)大部分(fen)國有企業實(shi)行公司化(hua)、法律適用(yong)于商事化(hua),使(shi)其真正(zheng)成為法人實(shi)體(ti)和市(shi)場競爭主體(ti)。
2、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改變過去官員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強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從經營實體的優秀人員中產生。【查看更多】
簡稱民企(qi)、公(gong)司或企(qi)業類別(bie)的名(ming)稱,是指所有的非公(gong)有制(zhi)企(qi)業。
1、系統化管理模(mo)式(shi)
這(zhe)樣的(de)(de)好處是有(you)利于企業(ye)的(de)(de)快速擴(kuo)展,因(yin)為在(zai)你用(yong)這(zhe)一套系統打(da)造完一個企業(ye)管(guan)理(li)的(de)(de)標準模版的(de)(de)時候,旗下(xia)的(de)(de)分公司或者代理(li)都能簡(jian)單的(de)(de)復制,就這(zhe)降低(di)了擴(kuo)展的(de)(de)難度。
2、親情化管理模(mo)式
這(zhe)種企(qi)(qi)業管理模式利用家族(zu)血緣(yuan)關系中(zhong)的一(yi)個(ge)很重要的功(gong)能(neng),即(ji)內(nei)聚功(gong)能(neng),也就是試圖通過家族(zu)血緣(yuan)關系的內(nei)聚功(gong)能(neng)來(lai)實現對企(qi)(qi)業的管理。
3、友情(qing)化管理模式
這種企業管理(li)模(mo)式(shi)也是在企業初創階段有積極意(yi)義。在錢少(shao)的(de)時(shi)候(hou)(hou),也就是在哥們兒為朋(peng)友可(ke)以而且也愿意(yi)兩肋(lei)插刀的(de)時(shi)候(hou)(hou),這種模(mo)式(shi)是很有內(nei)聚(ju)力(li)量(liang)的(de)。
4、溫(wen)情(qing)化管(guan)理模式
這種企業管理模式強調管理應該是更多地調動人性的內在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很快地發展。【查看更多】
指(zhi)三(san)人或三(san)人以(yi)上(至少三(san)人)的(de)(de)利益主(zhu)體,以(yi)集股經營(ying)的(de)(de)方式自愿結合的(de)(de)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