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持續照明時間的確定
從應急照明電源的種類及(ji)轉換時(shi)間(jian)的要求,不難看出(chu)應急照明持(chi)續(xu)(xu)工(gong)作(zuo)時(shi)間(jian)是受到一定條件限制(zhi)的。通常規定疏散照明持(chi)續(xu)(xu)工(gong)作(zuo)時(shi)間(jian)不宜小于(yu)30min,根據不同要求可分(fen)為30、60、90、120、180min等6個檔次。備用照明和安全照明的持(chi)續(xu)(xu)工(gong)作(zuo)時(shi)間(jian)應視使用場所的具體(ti)要求而定。
對于接自電網或發電機組的應急照明系統,其持續工作時間是容易滿足要求的;對于蓄電池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其工作時間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對于要求持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場所不宜單獨使用蓄電池組,應考慮與發電機組配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由蓄電池組供電,僅做為應急照明的過渡,因此,其持續工作時間可適當減少。在選擇應急照明電源時,持續工作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