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財產權要承擔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min)法典(dian)》第一千一百六(liu)十五(wu)條:行(xing)為人(ren)因過錯侵害(hai)他人(ren)民(min)事權益造(zao)成損害(hai)的,應當(dang)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xing)為人(ren)有過錯,其(qi)不能證明自(zi)己沒有過錯的,應當(dang)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chu)影響、恢復名(ming)譽(yu)
11、賠禮道歉
(二)刑事責任
如果情(qing)節(jie)嚴(yan)重,社會危害(hai)性大(da)的(de)(de),有可能涉嫌故意(yi)毀(hui)(hui)壞財物刑(xing)事刑(xing)事犯罪,一經定罪,故意(yi)毀(hui)(hui)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da)或(huo)者(zhe)有其(qi)他嚴(yan)重情(qing)節(jie)的(de)(de),則承擔刑(xing)事責任,處三年(nian)(nian)以下有期徒刑(xing)、拘役或(huo)者(zhe)罰金;數額巨大(da)或(huo)者(zhe)有其(qi)他特別嚴(yan)重情(qing)節(jie)的(de)(de),處三年(nian)(nian)以上七年(nian)(nian)以下有期徒刑(xing)。
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
1、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
被損害的財產完(wan)全毀損(sun)、滅失的(de),按照該財(cai)產(chan)當時在市場(chang)上對應(ying)(ying)的(de)價格標(biao)準,按全價計(ji)算;如被完(wan)全毀損(sun)、滅失財(cai)產(chan)已經使用一定時間以上的(de),按相應(ying)(ying)折舊后的(de)價格進(jin)行計(ji)算。如財(cai)產(chan)部分毀損(sun)的(de),應(ying)(ying)當按照由于毀損(sun)使該物價值減(jian)損(sun)的(de)相應(ying)(ying)的(de)市場(chang)價格標(biao)準計(ji)算。
2、按“其他方式計算”確定財產損失
如侵犯知識產權案(an)中(zhong)的財產(chan)損失(shi)(shi)計(ji)算問題,股權(quan)侵(qin)權(quan)中(zhong)的財產(chan)損失(shi)(shi)計(ji)算問題,侵(qin)犯商業(ye)秘密案(an)中(zhong)的財產(chan)損失(shi)(shi)計(ji)算問題等,在這(zhe)類侵(qin)權(quan)案(an)件中(zhong),財產(chan)的損失(shi)(shi)要依據相關(guan)法律(lv)法規等確定的標準(zhun)進(jin)行計(ji)算。
侵害財產權的訴訟時效
要區別(bie)具體侵權(quan)類(lei)型,一般訴訟時效為(wei)兩(liang)年,從知道侵權(quan)之日起計算(suan)。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san)十五條,向(xiang)人民法院請求(qiu)保護民事權(qua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lv)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fa)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su)訟(song)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ti)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zhi)量不(bu)合格的商品未(wei)聲明的;
(三)延付(fu)或者拒付(fu)租(zu)金的;
(四(si))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hui)的。
《民法通則》第(di)一(yi)百三(san)十七條,從知道(dao)或(huo)者應當(dang)知道(dao)權利被侵害時起計(ji)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de),人民法院(yuan)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de),人民法院(yuan)可以(yi)延長訴訟時效(xiao)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