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diao)解民(min)間(jian)糾(jiu)紛,防止民(min)間(jian)糾(jiu)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jie)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he)政策(ce),教育(yu)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hui)公德(de),預(yu)防民間(jian)糾紛發(fa)生;
(三(san))向(xiang)村民(min)委(wei)員會(hui)(hui)、居民(min)委(wei)員會(hui)(hui)、所在單位和(he)基層(ceng)人民(min)政府(fu)反映民(min)間糾紛和(he)調解工(gong)作(zuo)的情況(kuang)。
法律依(yi)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人民調(diao)解法》
第二(er)條本(ben)法所(suo)稱(cheng)人(ren)民調(diao)解(jie),是(shi)指人(ren)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通(tong)過說服、疏(shu)導等方(fang)法,促使當事人(ren)在平等協商(shang)基礎上(shang)自愿(yuan)達成調(diao)解(jie)協議,解(jie)決民間糾紛(fen)的活動。
第三(san)條人(ren)民調(diao)解(jie)委員會調(diao)解(jie)民間糾紛,應當(dang)遵(zun)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ping)等(deng)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er))不違背法律(lv)、法規和國家(jia)政策;
(三)尊(zun)重當(dang)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diao)解而阻止(zhi)當(dang)事人依法通過仲(zhong)裁、行政、司法等途(tu)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min)調(diao)解委員會調(diao)解民(min)間糾紛,不(bu)收取任何費(fei)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min)法院對人民(min)調(diao)解(jie)委員會(hui)調(diao)解(jie)民(min)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人民(min)調解(jie)委(wei)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jie)民(min)間糾(jiu)紛的群眾性(xing)組(zu)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范圍
根據人民調(diao)解法(fa)等法(fa)律法(fa)規及工作實際,人民調(diao)解委員會可受理下列(lie)案件:
1、各(ge)類民事(shi)糾紛
婚姻、家庭析產、繼承(cheng)、贍養、撫養、撫育(yu)、勞動、債務(wu)、賠償(chang)、宅基地、山林、水利、承(cheng)包、租賃(lin)、相鄰關系等(deng)。
2、民事違(wei)法(fa)引起(qi)的糾紛,未違(wei)反(fan)治安管理條例,更未構成犯(fan)罪。
3、違反(fan)社會(hui)公(gong)德(de)、公(gong)序良(liang)俗(su)引起的(de)糾紛。
4、輕微刑事案件引(yin)起的糾(jiu)紛
如(ru)侮辱、誹謗、虐待(dai)、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質屬于(yu)刑事(shi)自訴(su)案件,但(dan)由于(yu)情節(jie)輕微,法律規(gui)定(ding)此(ci)類案件當(dang)事(shi)人(ren)不自訴(su)或(huo)者(zhe)自訴(su)后(hou)又撤訴(su)的,調委(wei)會可以調解。
5、新出現的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物業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遷安置補償等糾紛。
根(gen)據(ju)人(ren)民調解法的規定,人(ren)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li)下列案件:
1、一方當(dang)事人(ren)不同(tong)意(yi)進行調(diao)解的案件;
2、人民(min)法院、公安(an)機關(guan)或(huo)其(qi)他行(xing)政機關(guan)已經受理或(huo)者解決的案件(jian);
3、已構成(cheng)犯罪或(huo)構成(cheng)嚴重違反(fan)治安管理處罰(fa)行為的(de)案件(jian);
4、其他法(fa)(fa)律(lv)法(fa)(fa)規規定只能(neng)由專門機關管轄(xia)處理的(de),或者法(fa)(fa)律(lv)法(fa)(fa)規禁止采用民間(jian)調解方(fang)式解決的(de)案件。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
人民調解委員(yuan)會是依法(fa)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fen)的群眾(zhong)性組織。它的群眾(zhong)性主要(yao)體(ti)現在以下(xia)四方面(mian):
1、人民調(diao)解委員會是(shi)群眾自(zi)治的組織。
2、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是民間糾紛,主要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
3、人民調(diao)解(jie)員與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
4、人民調解(jie)不(bu)具有(you)行政或司法等國(guo)家強制力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