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的區別
律效力(li)不同(tong)之(zhi)處表現在:
(1)生效的時(shi)間不同(tong)
“調解(jie)書自送達(da)之(zhi)日(ri)起(qi)具有法律效(xiao)力(li)”。仲裁裁決書并不(bu)是(shi)送達后立即(ji)生效,而是(shi)當事人(ren)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ei)不(bu)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 提起(qi)訴訟的權利(li)不同
當事人雙方(fang)(fang)或其中(zhong)一方(fang)(fang)不得就調(diao)解(jie)書(shu)的內(nei)容(rong)向人民(min)法院起訴,而對(dui)裁決書(shu),當事人對(dui)其不服或有異議(yi),可在法定(ding)的期限內(nei)向人民(min)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的相同點
法律(lv)效力(li)相同的(de)方(fang)面表(biao)現在(zai):
(1)結(jie)束仲裁(cai)程序
仲裁(cai)調解書和(he)仲裁(cai)裁(cai)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cai)委員會(hui)已從仲裁(cai)法律(lv)程序上(shang)解決了雙方當事(shi)人的爭議,即意(yi)味著仲裁(cai)程序的結束(shu)。
(2)產生(sheng)法律后果
兩(liang)者都確定了(le)當(dang)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了(le)實(shi)體法上的后果,雙方當(dang)事人應自覺履行。
(3)不得重復仲裁
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yi)理由、同一(yi)事實向(xiang)仲裁(cai)(cai)機(ji)(ji)關(guan)申請仲裁(cai)(cai)。如(ru)有上述情(qing)況(kuang)申請仲裁(cai)(cai)的(de),勞動爭議仲裁(cai)(cai)機(ji)(ji)關(guan)不予受理。但(dan)對確有錯誤或(huo)經人民(min)法院裁(cai)(cai)定不予執行的(de),當事人可(ke)向(xiang)仲裁(cai)(cai)機(ji)(ji)關(guan)提(ti)出,按(an)仲裁(cai)(cai)監督(du)程(cheng)序處理。
(4)具有強制(zhi)執行效力
《企業勞動(dong)爭議處理條例》第(di)31條規(gui)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he)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qiang)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xing)調(diao)解(jie)書(shu)和裁決書(shu)而(er)發出的(de)協助執行(xing)通知書(shu),有關(guan)單位和人員必(bi)須執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