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以去房(fang)地產管(guan)理部門投訴,同時也可(ke)以向(xiang)法院起訴要(yao)求賠償。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該怎么辦
1、要(yao)求賠償損失(shi)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guo)人民銀(yin)行(xing)規定的(de)金(jin)融機構計收逾(yu)期貸款利息(xi)的(de)標準計算。
2、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ren)原因導(dao)致(zhi)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ren)可(ke)(ke)以請(qing)求(qiu)(qiu)(qiu)解除(chu)合(he)同(tong)和要(yao)求(qiu)(qiu)(qiu)出賣人(ren)承擔合(he)同(tong)解除(chu)后的違約責任。這就是(shi)說,如(ru)果開(kai)發(fa)(fa)商不按照(zhao)購房合(he)同(tong)辦理(li)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么購房者可(ke)(ke)以要(yao)求(qiu)(qiu)(qiu)解除(chu)購房合(he)同(tong),并且要(yao)求(qiu)(qiu)(qiu)開(kai)發(fa)(fa)商賠償損失。
逾期辦理房產證如何維權
一、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當事人就遲(chi)延履(lv)行(xing)約(yue)(yue)定違約(yue)(yue)金的(de),違約(yue)(yue)方支(zhi)付(fu)違約(yue)(yue)金后,還(huan)應(ying)當履(lv)行(xing)債務的(de)規(gui)定,對(dui)于(yu)逾期(qi)辦理房產(chan)證(zheng)行(xing)為(wei)的(de)違約(yue)(yue)金,由于(yu)在違約(yue)(yue)方支(zhi)付(fu)違約(yue)(yue)金后仍應(ying)繼續履(lv)行(xing)辦證(zheng)義務,具有懲(cheng)罰性。
二、我(wo)國對(dui)逾(yu)期(qi)辦理房(fang)屋權(quan)屬(shu)證書的(de)(de)(de)(de)違約責任規(gui)定(ding)的(de)(de)(de)(de)比較明確,即(ji)當事人(ren)雙方有約定(ding)的(de)(de)(de)(de),按約定(ding)的(de)(de)(de)(de)內容來辦;沒有約定(ding)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ding)的(de)(de)(de)(de),按照已付購房(fang)款總額付息,參(can)照標(biao)準(zhun)是中國人(ren)民銀行規(gui)定(ding)的(de)(de)(de)(de)金融(rong)機構計收逾(yu)期(qi)貸(dai)款利息的(de)(de)(de)(de)標(biao)準(zhun)。
三、對于(yu)逾(yu)期辦證(zheng)的違約(yue)金約(yue)定過(guo)低,買房人如何(he)維權,意見如下(xia):
1、在買房(fang)人能夠舉證證明逾期(qi)辦證損(sun)失(shi)的(de)情況下,買房(fang)人可以實際(ji)損(sun)失(shi)為(wei)限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jin)。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據(ju)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要求增加違約金。
2、買房人實際損失(shi)難(nan)以(yi)確定的(de)情況下,違約金(jin)(jin)的(de)計算(suan)(suan)建議參(can)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de)金(jin)(jin)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de)標準計算(suan)(suan)違約金(jin)(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