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以去(qu)房(fang)地(di)產管理(li)部門投訴,同時也可(ke)以向法院起訴要(yao)求(qiu)賠償。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該怎么辦
1、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zhao)中國人民銀(yin)行規定的(de)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de)標準計算。
2、要求解除合(he)同
根據(ju)《商品(pin)房(fang)買賣解(jie)釋》第19條(tiao)的規定(ding),由于(yu)出(chu)賣人原因(yin)導致(zhi)辦(ban)證(zheng)逾期一年(nian)的,買受人可(ke)以請求(qiu)(qiu)解(jie)除合(he)同(tong)(tong)(tong)和(he)要求(qiu)(qiu)出(chu)賣人承(cheng)擔合(he)同(tong)(tong)(tong)解(jie)除后的違(wei)約責任。這就是(shi)說,如果(guo)開發商不按照(zhao)購房(fang)合(he)同(tong)(tong)(tong)辦(ban)理房(fang)產證(zheng)長達(da)一年(nian)以上的,那(nei)么購房(fang)者可(ke)以要求(qiu)(qiu)解(jie)除購房(fang)合(he)同(tong)(tong)(tong),并且要求(qiu)(qiu)開發商賠償損失(shi)。
逾期辦理房產證如何維權
一(yi)、依(yi)據《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當(dang)事人就(jiu)遲延履行約定違(wei)(wei)約金的(de),違(wei)(wei)約方支付違(wei)(wei)約金后(hou),還應(ying)當(dang)履行債務(wu)的(de)規定,對(dui)于逾期辦理房產(chan)證行為(wei)的(de)違(wei)(wei)約金,由于在違(wei)(wei)約方支付違(wei)(wei)約金后(hou)仍(reng)應(ying)繼續履行辦證義務(wu),具有(you)懲(cheng)罰性(xing)。
二(er)、我國(guo)對逾(yu)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de)違約(yue)責任(ren)規定(ding)的(de)比(bi)較明確,即當事人(ren)雙方有約(yue)定(ding)的(de),按(an)約(yue)定(ding)的(de)內容(rong)來辦;沒(mei)有約(yue)定(ding)違約(yue)金或損失數額(e)難以確定(ding)的(de),按(an)照已付購房款總額(e)付息(xi),參照標準(zhun)是中國(guo)人(ren)民(min)銀行規定(ding)的(de)金融機構計收逾(yu)期貸(dai)款利息(xi)的(de)標準(zhun)。
三、對于逾期辦證(zheng)的(de)違約(yue)(yue)金約(yue)(yue)定過(guo)低,買房人如何維權,意見如下(xia):
1、在買房(fang)人能夠舉證證明逾(yu)期辦(ban)證損(sun)失的(de)情況下,買房(fang)人可以實際(ji)損(sun)失為限要求(qiu)法院(yuan)或仲(zhong)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gen)據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kuang),要求增加(jia)違約金。
2、買房人實(shi)際損失(shi)難(nan)以(yi)確定的情(qing)況下,違約(yue)金(jin)的計算建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jin)融機(ji)構(go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yue)金(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