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以(yi)去房地產(chan)管理部(bu)門投訴,同時也可以(yi)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該怎么辦
1、要(yao)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kuan)總(zong)額,參照中國人(ren)民(min)銀行規定(ding)的金(jin)融機構計(ji)收逾期貸款(kuan)利息的標準計(ji)算(suan)。
2、要求解(jie)除合同
根(gen)據(ju)《商品(pin)房(fang)買(mai)賣(mai)解(jie)釋》第19條的規定,由(you)于出賣(mai)人原因(yin)導(dao)致(zhi)辦(ban)(ban)證逾(yu)期(qi)一年(nian)的,買(mai)受(shou)人可以(yi)請求(qiu)解(jie)除(chu)合(he)同和要(yao)(yao)求(qiu)出賣(mai)人承擔合(he)同解(jie)除(chu)后的違(wei)約(yue)責任。這就是(shi)說,如(ru)果開發(fa)商不按照購(gou)(gou)房(fang)合(he)同辦(ban)(ban)理(li)房(fang)產證長達一年(nian)以(yi)上(shang)的,那么購(gou)(gou)房(fang)者可以(yi)要(yao)(yao)求(qiu)解(jie)除(chu)購(gou)(gou)房(fang)合(he)同,并(bing)且要(yao)(yao)求(qiu)開發(fa)商賠償損失。
逾期辦理房產證如何維權
一、依(yi)據《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當事人就遲延(yan)履行約(yue)定違(wei)約(yue)金(jin)(jin)的,違(wei)約(yue)方支付(fu)違(wei)約(yue)金(jin)(jin)后(hou),還應(ying)當履行債務(wu)的規定,對于逾期辦理房產證行為的違(wei)約(yue)金(jin)(jin),由于在違(wei)約(yue)方支付(fu)違(wei)約(yue)金(jin)(jin)后(hou)仍應(ying)繼(ji)續履行辦證義務(wu),具有懲罰性(xing)。
二、我國對(dui)逾期辦(ban)理房屋權(quan)屬證書的違約責(ze)任規定(ding)(ding)的比(bi)較明(ming)確,即當事(shi)人雙方有(you)約定(ding)(ding)的,按(an)約定(ding)(ding)的內容(rong)來(lai)辦(ban);沒有(you)約定(ding)(ding)違約金(jin)(jin)或損失數額(e)難(nan)以確定(ding)(ding)的,按(an)照已付購房款總額(e)付息(xi),參照標準(zhun)是中(zhong)國人民銀行規定(ding)(ding)的金(jin)(jin)融機(ji)構(gou)計收逾期貸款利(li)息(xi)的標準(zhun)。
三、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約定(ding)過低(di),買(mai)房人(ren)如何維權,意見如下:
1、在買房(fang)人能夠舉證證明逾(yu)期(qi)辦證損失(shi)的情況下,買房(fang)人可以實(shi)際損失(shi)為限要(yao)求法院或仲裁(cai)機構(gou)增加違約金(jin)。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要求增(zeng)加違約金。
2、買房人(ren)實際損失難以確定(ding)的(de)情(qing)況下,違(wei)約(yue)金的(de)計(ji)算建議參照中國人(ren)民銀行規定(ding)的(de)金融機(ji)構計(ji)收逾期貸款利息的(de)標準計(ji)算違(wei)約(yue)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