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wei)加(jia)強(qiang)漁業(ye)安(an)全(quan)生產(chan)管理,維護漁業(ye)生產(chan)秩序,保障職工群眾(zhong)生命和財產(chan)安(an)全(quan),促進漁業(ye)經濟快速、健康、可持(chi)續(xu)發展,結合我區(qu)實(shi)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zhi)度(du)適(shi)用于(yu)我區所轄的查干(gan)湖(hu)漁場(chang)(chang)(chang)、新廟泡漁場(chang)(chang)(chang)、庫(ku)里漁場(chang)(chang)(chang)和余熱(re)魚苗繁殖場(chang)(chang)(chang)。
第(di)三(san)條 漁業安(an)全生產管理(li),必須貫徹“安(an)全第(di)一、預防為主”的方(fang)針(zhen),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an)全的原(yuan)則。
第四條 開(kai)發區(qu)水(shui)產局負責(ze)本轄區(qu)的漁業(ye)安全生產監督(du)管理工(gong)作,具體(ti)工(gong)作由(you)其所屬(shu)的各漁場負責(ze)。
第五條(tiao) 各漁場(chang)應當(dang)設(she)立漁業(ye)安全(quan)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chang)內的(de)漁業(ye)安全(quan)生產工作,并制(zhi)定(ding)相應的(de)安全(quan)管(guan)理制(zhi)度。
第(di)六條 各漁場從(cong)事漁業(ye)生產(chan)的船舶,必須(xu)符合安檢標準,配(pei)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di)七條 嚴禁(jin)漁(yu)業(ye)船舶(bo)超載(zai)、搭(da)客、裝載(zai)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jin)(jin)在大風(feng)、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chu)(chu)(chu)船(chuan)(chuan)。一查干湖(hu)大水面三級(ji)風(feng)以上天氣禁(jin)(jin)止出(chu)(chu)(chu)船(chuan)(chuan)。新廟泡、庫里泡水域四級(ji)風(feng)以上天氣禁(jin)(jin)止出(chu)(chu)(chu)船(chuan)(chuan)。
第(di)九條(tiao) 嚴禁(jin)酒后(hou)駕船,禁(jin)止穿(chuan)拖鞋作業,進行漁(yu)業作業時必(bi)須穿(chuan)戴(dai)救生(sheng)衣。
第十條(tiao) 漁業船(chuan)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quan),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風(feng)、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 實(shi)行(xing)安全(quan)事故責(ze)任追究制度(du),各漁場(chang)的安全(quan)生產工(gong)作(zuo)要實(shi)行(xing)一把手負責(ze)制,并層層簽訂崗(gang)位目(mu)標(biao)責(ze)任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chang)每年至少召開(kai)四次以(yi)上安全工作專(zhuan)題(ti)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采取多(duo)種(zhong)形式,加強(qiang)對有(you)關(guan)安(an)全生(sheng)產的(de)法律、法規(gui)和安(an)全生(sheng)產知識的(de)宣傳,提高職工(gong)的(de)安(an)全生(sheng)產意識,并在醒目地段設(she)立安(an)全管理(li)的(de)標語牌,做(zuo)到警鐘長(chang)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舉(ju)辦(ban)兩次安(an)全生產(chan)管理知(zhi)識(shi)培訓班,對職工進行(xing)安(an)全教(jiao)育(yu)和(he)培訓,保(bao)證從業職工具(ju)備必要的安(an)全生產(chan)知(zhi)識(shi),熟(shu)悉有(you)關的安(an)全生產(chan)規章制(zhi)度和(he)安(an)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chang)要定(ding)期(qi)或不定(ding)期(qi)對(dui)安全(quan)生產工作進(jin)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quan)隱患。
第十六條 建立(li)和完善安全生產(chan)管理(li)體(ti)系(xi),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并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qi)條(tiao) 各漁場(chang)要制定安(an)全應(ying)急救援(yuan)預案,明(ming)確(que)機構和(he)人員,備有應(ying)對各種突發(fa)事件的裝備和(he)救援(yuan)物(wu)資。
第十八條 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sheng)產船只必須按規定航線(xian)行駛。
第十(shi)九條 封冰期間禁(jin)(jin)止(zhi)非管理車輛(liang)在湖面上(shang)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shang)從事(shi)漁(yu)政管理、冬網作業的(de)車輛(liang)要按(an)本單位規定的(de)時間、路(lu)線、區(qu)域行駛、嚴(yan)禁(jin)(jin)擅(shan)自行駛。
第二十條 各種(zhong)車輛(liang)、船舶駕(jia)駛員必須持(chi)證上崗,嚴禁非(fei)駕(jia)。
第二(er)十一條 對(dui)居民(min)區(qu)和一些重(zhong)要(yao)場(chang)所(suo)的安全(quan)防火設施要(yao)經常檢查,電工要(yao)隨時(shi)對(dui)轄區(qu)線路和各種(zhong)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di)二十(shi)二條 各漁(yu)場要逐級(ji)落實消防(fang)安(an)全責任制(zhi),并針對本場實際情(qing)況,研究制(zhi)定切實可行的預防(fang)措施(shi)。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宣傳單、墻頭標語等多種形(xing)式(shi)進行防(fang)火宣傳教育,做到不(bu)在大風(feng)天倒(dao)灰及在戶外吸煙動火,采取大風(feng)天升(sheng)防(fang)火旗、傳防(fang)火牌、張貼(tie)消(xiao)防(fang)標語,柴草垛要遠(yuan)離(li)場居民區,防(fang)止發生火災(zai)火燒(shao)連營。
第二十四條 各(ge)漁場要(yao)(yao)做好防(fang)(fang)火(huo)的各(ge)項準備(bei)工(gong)作,要(yao)(yao)制(zhi)訂防(fang)(fang)火(huo)場規民(min)約,組建巡邏(luo)隊,建立值(zhi)班(ban)值(zhi)宿制(zhi)度(du),提高自防(fang)(fang)自救能力(li)。
第二十五條 各(ge)漁場值班員及(ji)更(geng)夫要自覺(jue)遵(zun)守崗位職(zhi)責,加(jia)強四防工作(zuo),發現險情(qing)采取(qu)積極措施并及(ji)時向領(ling)導報告。
第二十六(liu)條 本制度(du)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jian)康(kang)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er)條 在中華(hua)人(ren)(ren)民共(gong)和國境內(nei)從事(shi)水(shui)產養殖的單(dan)位(wei)和個人(ren)(ren),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ji)以上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漁業行(xing)(xing)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xing)(xing)政區域內水產養殖(zhi)質(zhi)量安全(quan)管理工作(zuo)。
第四條 國家鼓勵(li)水(shui)產養殖(zhi)單位(wei)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zhi),減(jian)少水(shui)產養殖(zhi)病害發生(sheng);控(kong)制養殖(zhi)用藥,保(bao)證養殖(zhi)水(shui)產品質(zhi)量安全;推廣(guang)生(sheng)態養殖(zhi),保(bao)護養殖(zhi)環境(jing)。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ge)人依照(zhao)有(you)關規定(ding)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條 水(shui)產養(yang)殖(zhi)(zhi)用(yong)水(shui)應當符合農(nong)業部(bu)《無(wu)公害食(shi)品海水(shui)養(yang)殖(zhi)(zhi)用(yong)水(shui)水(shui)質》(NY5052—20xx)或《無(wu)公害食(shi)品淡水(shui)養(yang)殖(zhi)(zhi)用(yong)水(shui)水(shui)質》(NY5051—20xx)等標(biao)準,禁止將不符合水(shui)質標(biao)準的水(shui)源用(yong)于水(shui)產養(yang)殖(zhi)(zhi)。
第六條 水(shui)(shui)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定(ding)期監測養殖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
養(yang)(yang)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li)即停止(zhi)使(shi)用;確(que)需使(shi)用的,應當經過凈(jing)化(hua)處理達到養(yang)(yang)殖用水水質標(biao)準(zhun)。
養殖水(shui)體水(shui)質不符合養殖用水(shui)水(shui)質標準(zhun)時(shi),應(ying)當(dang)立即采取措施進(jin)行處(chu)理(li)(li)。經處(chu)理(li)(li)后(hou)仍達不到要求的,應(ying)當(dang)停(ting)止養殖活動,并向當(dang)地漁(yu)業行政主(zhu)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shui)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san)條處(chu)理(li)(li)。
第(di)七條 養(yang)殖場(chang)或池塘的進排(pai)(pai)水系統應(ying)(ying)當(dang)分開。水產養(yang)殖廢(fei)水排(pai)(pai)放應(ying)(ying)當(dang)達到國家規(gui)定的排(pai)(pai)放標準。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ji)以上地方(fang)(fang)各級(ji)人民(min)政府漁業行(xing)政主管部門應當根(gen)據水(shui)產(chan)(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規(gui)劃要求,合(he)理確定(ding)用于(yu)水(shui)產(chan)(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的水(shui)域(yu)和灘涂(tu),同時(shi)根(gen)據水(shui)域(yu)灘涂(tu)環(huan)境狀(zhuang)況劃分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功能區,合(he)理安排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生產(chan)(chan)布局,科學確定(ding)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規(gui)模、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方(fang)(fang)式。
第九(jiu)條 使(shi)用(yong)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yang)(yang)(yang)殖(zhi)的單位(wei)和個人應(ying)當按(an)有關規定申領養(yang)(yang)(yang)殖(zhi)證,并(bing)按(an)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yang)(yang)(yang)殖(zhi)生(sheng)產。
第十條(tiao) 水(shui)產(chan)養(yang)殖(zhi)生產(chan)應(ying)(ying)當(dang)符合國家有關(guan)養(yang)殖(zhi)技術規(gui)范(fan)操作要(yao)求。水(shui)產(chan)養(yang)殖(zhi)單位和個人應(ying)(ying)當(dang)配置(zhi)與養(yang)殖(zhi)水(shui)體和生產(chan)能力(li)相適應(ying)(ying)的水(shui)處理設施(shi)和相應(ying)(ying)的水(shui)質、水(shui)生生物檢(jian)測(ce)等基(ji)礎性儀器(qi)設備。
水(shui)產養(yang)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fu)合國(guo)家或地(di)方質量標準。
第十(shi)一條(tiao) 水產養殖專業(ye)技術人(ren)員(yuan)應當逐步按(an)國家有關就業(ye)準入要(yao)求,經(jing)過職業(ye)技能培訓并獲得(de)職業(ye)資格(ge)證書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養(yang)(yang)殖(zhi)(zhi)單位和個人應當(dang)填寫《水產養(yang)(yang)殖(zhi)(zhi)生產記錄》,記載養(yang)(yang)殖(zhi)(zhi)種類、苗種來源及(ji)生長情(qing)況(kuang)、飼料來源及(ji)投喂情(qing)況(kuang)、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yang)(yang)殖(zhi)(zhi)生產記錄》應當(dang)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bu)銷售后2年以(yi)上。
第十(shi)三(san)條 銷售的(de)養殖(zhi)水產品(pin)應當(dang)符(fu)合國(guo)家或地方(fang)的(de)有關(guan)標準(zhun)。不(bu)符(fu)合標準(zhun)的(de)產品(pin)應當(dang)進行凈(jing)(jing)化處(chu)理(li),凈(jing)(jing)化處(chu)理(li)后仍不(bu)符(fu)合標準(zhun)的(de).產品(pin)禁止(zhi)銷售。
第十(shi)四(si)條 水產(chan)養殖單(dan)位銷(xiao)售自養水產(chan)品(pin)應(ying)當附(fu)具《產(chan)品(pin)標簽(qian)》,注明單(dan)位名稱、地址(zhi),產(chan)品(pin)種類(lei)、規格,出池日期等(deng)。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di)十五條 使用漁(yu)用飼(si)(si)(si)料(liao)應當(dang)符合《飼(si)(si)(si)料(liao)和飼(si)(si)(si)料(liao)添加劑管(guan)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pin)漁(yu)用飼(si)(si)(si)料(liao)安全限量》(NY5072—20xx)。鼓勵使用配(pei)合飼(si)(si)(si)料(liao)。限制直接(jie)投喂冰鮮(凍)餌(er)料(liao),防止殘(can)餌(er)污染水質。
禁(jin)止使(shi)用無產(chan)品質量標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zheng)、無生(sheng)產(chan)許可證(zheng)和產(chan)品批準文(wen)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jin)止使(shi)用變質和過期(qi)飼料。
第十(shi)六條 使(shi)用水產養殖用藥(yao)應當符合《獸藥(yao)管理條例》和農業部(bu)《無公害食(shi)品(pin)(pin)漁藥(yao)使(shi)用準則(ze)》(NY5071—20xx)。使(shi)用藥(yao)物(wu)的養殖水產品(pin)(pin)在休(xiu)藥(yao)期內不(bu)得用于人類食(shi)品(pin)(pin)消費。
禁(jin)止使用(yong)假、劣獸藥(yao)及農(nong)業部規定禁(jin)止使用(yong)的藥(yao)品、其他化(hua)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藥(yao)不得直接(jie)用(yong)于水(shui)產養(yang)殖。
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he)個人應當按照(zhao)水產養殖用藥使用說明書的要(yao)求或在水生(sheng)生(sheng)物病害(hai)防治員的指導(dao)下科學用藥。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yuan)應當按照(zhao)有關(guan)就業(ye)準入的要求,經過職(zhi)業(ye)技能培訓并獲得職(zhi)業(ye)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第(di)十八條 水(shui)產養(yang)殖單(dan)位(wei)和(he)個人應(ying)當(dang)填(tian)寫《水(shui)產養(yang)殖用藥記(ji)錄》,記(ji)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zheng)狀,用藥名(ming)稱、時間、用量等內容(rong)。《水(shui)產養(yang)殖用藥記(ji)錄》應(ying)當(dang)保存至該批水(shui)產品(pin)全部(bu)銷售(shou)后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各(ge)級(ji)漁業(ye)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shu)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藥(yao)安(an)全(quan)使用的宣(xuan)傳(chuan)、培訓和技術(shu)指(zhi)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zhi)水產(chan)品藥物殘留監控(kong)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yi)上地方各級人(ren)民政府漁(yu)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ze)本(ben)行政區域(yu)內(nei)養殖水產(chan)品藥物殘留(liu)的(de)監控工(gong)作(zuo)。
第二(er)十一條 水產(chan)養殖單位(wei)和個人應當(dang)接受縣(xian)級以(yi)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zhi)的養殖水產(chan)品藥物殘留抽樣(yang)檢測(ce)。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tiao) 本(ben)規定(ding)用語定(ding)義:
健康養(yang)(yang)(yang)殖(zhi)(zhi) 指通過采用投放無疫病苗種、投喂(wei)全價飼料及人為控制養(yang)(yang)(yang)殖(zhi)(zhi)環境條(tiao)件等技術措施,使養(yang)(yang)(yang)殖(zhi)(zhi)生物保持最適宜生長(chang)和發育的狀態,實現減少養(yang)(yang)(yang)殖(zhi)(zhi)病害發生、提高產(chan)品質量的一種養(yang)(yang)(yang)殖(zhi)(zhi)方式。
生(sheng)(sheng)態養(yang)殖(zhi) 指根據不(bu)同(tong)養(yang)殖(zhi)生(sheng)(sheng)物(wu)間(jian)的共(gong)生(sheng)(sheng)互補原理(li)(li),利用自然界物(wu)質(zhi)循(xun)環系統,在(zai)一(yi)定的養(yang)殖(zhi)空間(jian)和區域內(nei),通過(guo)相(xiang)應的技(ji)術和管理(li)(li)措施,使不(bu)同(tong)生(sheng)(sheng)物(wu)在(zai)同(tong)一(yi)環境(jing)中(zhong)共(gong)同(tong)生(sheng)(sheng)長,實現保持生(sheng)(sheng)態平(ping)衡、提高養(yang)殖(zhi)效益的一(yi)種養(yang)殖(zhi)方式(shi)。
第二十三(san)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漁業法》、《獸(shou)藥管理條例》和(he)《飼料和(he)飼料添加(jia)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chu)罰。
第二十四條(tiao) 本規定由農(nong)業部負責(ze)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