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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天空之城 上傳提供 2023-07-21 評論 0
摘要:近年來,水產養殖業得到迅猛發展,人們的餐桌上能看到豐富的水產品,生活越來越好。在水產養殖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忘了生產安全。作為一家水產養殖公司,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下面來看下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yi)條 為加強漁業(ye)安(an)全(quan)生產(chan)(chan)管理,維護漁業(ye)生產(chan)(chan)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ming)和(he)財產(chan)(chan)安(an)全(quan),促進漁業(ye)經濟快速、健(jian)康、可(ke)持續發展(zhan),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du)。

第二條 本(ben)制度適用于我(wo)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chang)、新廟泡漁場(chang)、庫里(li)漁場(chang)和余熱魚苗繁殖場(chang)。

第(di)三(san)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di)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di)四(si)條 開發(fa)區水產局負(fu)責本(ben)轄區的(de)漁業(ye)安全生產監督(du)管理(li)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de)各(ge)漁場負(fu)責。

第五條 各(ge)漁(yu)場(chang)應當(dang)設(she)立漁(yu)業安(an)全(quan)生產(chan)領導機構,負責本(ben)場(chang)內的漁(yu)業安(an)全(quan)生產(chan)工作,并(bing)制定相應的安(an)全(quan)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ge)漁場從(cong)事漁業生(sheng)產的船舶(bo),必須符合安檢標(biao)準,配齊消防(fang)、救生(sheng)設(she)備。

第(di)七(qi)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jin)在(zai)大風(feng)、大霧、大雨等惡劣天(tian)氣出(chu)船。一查干(gan)湖大水面(mian)三級(ji)風(feng)以(yi)上天(tian)氣禁(jin)止(zhi)出(chu)船。新廟泡、庫里泡水域四級(ji)風(feng)以(yi)上天(tian)氣禁(jin)止(zhi)出(chu)船。

第九條 嚴禁(jin)酒后(hou)駕(jia)船,禁(jin)止(zhi)穿拖鞋作(zuo)業(ye),進行(xing)漁(yu)業(ye)作(zuo)業(ye)時(shi)必須(xu)穿戴救(jiu)生衣(yi)。

第十(shi)條 漁(yu)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gui)定配(pei)備值班人(ren)員,以保證安(an)全,并采(cai)取有效措施防(fang)風、防(fang)火、防(fang)盜。

第十一條 實行安(an)全(quan)事故(gu)責(ze)(ze)任追究(jiu)制度,各漁場(chang)的安(an)全(quan)生產(chan)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ze)(ze)制,并層層簽訂崗位目標(biao)責(ze)(ze)任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chang)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shi)三條 各漁場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you)關安(an)全(quan)生(sheng)產的法律(lv)、法規(gui)和安(an)全(quan)生(sheng)產知識的宣傳(chuan),提(ti)高(gao)職工的安(an)全(quan)生(sheng)產意(yi)識,并在(zai)醒目(mu)地(di)段設立安(an)全(quan)管(guan)理的標語牌(pai),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shi)四條(tiao) 各漁(yu)場每年至少舉(ju)辦兩次(ci)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理(li)知(zhi)識培訓(xun)班,對(dui)職(zhi)工(gong)進行安(an)全教(jiao)育和培訓(xun),保證從業職(zhi)工(gong)具備必(bi)要的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知(zhi)識,熟(shu)悉(xi)有(you)關的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規章制度和安(an)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要(yao)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jin)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chu)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建(jian)立和(he)完善安(an)全(quan)生產管理體(ti)系(xi),各漁場(chang)都(dou)要組(zu)建(jian)安(an)全(quan)檢查員隊伍(wu),并(bing)且作(zuo)用發揮得好。

第十(shi)七(qi)條 各漁場要(yao)制(zhi)定安全應急救(jiu)援預(yu)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dui)各種突發事件的(de)裝(zhuang)備和救(jiu)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chuan)在行駛(shi)中(zhong)工作人(ren)員禁止打鬧,生產船(chuan)只必須(xu)按(an)規定(ding)航線行駛(shi)。

第(di)十九(jiu)條 封(feng)冰期間(jian)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xing)駛,(“冰雪捕(bu)魚(yu)節”期間(jian)除外(wai)),冰上從事(shi)漁政管理、冬(dong)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ben)單位(wei)規(gui)定的時間(jian)、路線、區(qu)域(yu)行(xing)駛、嚴禁擅自行(xing)駛。

第二十條 各種車(che)輛、船舶(bo)駕(jia)(jia)駛員必須持證(zheng)上崗,嚴禁非駕(jia)(jia)。

第二十一條 對(dui)(dui)居民區和一些重要(yao)場所的(de)安全防火設施要(yao)經常檢查,電工要(yao)隨時對(dui)(dui)轄區線(xian)路和各種用(yong)電設施進行(xing)檢修,排除事故(gu)隱患。

第二十二條(tiao) 各漁場要(yao)逐級落實消防安全(quan)責任制(zhi),并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yan)究制(zhi)定切實可行(xing)的預防措(cuo)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bo)、宣(xuan)傳單、墻頭標(biao)語等多種形式進(jin)行防(fang)火(huo)宣(xuan)傳教育(yu),做到不(bu)在大風(feng)天(tian)倒灰及在戶外吸(xi)煙動火(huo),采取大風(feng)天(tian)升防(fang)火(huo)旗、傳防(fang)火(huo)牌、張貼消防(fang)標(biao)語,柴(chai)草垛要遠離場居(ju)民區,防(fang)止發(fa)生火(huo)災火(huo)燒連營。

第二十四(si)條 各(ge)漁(yu)場要(yao)(yao)做好防(fang)(fang)火的各(ge)項準備(bei)工作,要(yao)(yao)制訂防(fang)(fang)火場規民(min)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ti)高(gao)自(zi)防(fang)(fang)自(zi)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漁(yu)場值班員及(ji)(ji)更(geng)夫(fu)要自覺遵(zun)守崗位(wei)職責,加強四(si)防工作(zuo),發現險情(qing)采取積極措施并及(ji)(ji)時(shi)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該圖片由注冊用戶"天空之城"提供,版權聲明反饋

二、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fa)展,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lv)、行政(zheng)法規(gui),制定(ding)本規(gui)定(ding)。

第二(er)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境內從事(shi)水(shui)產養殖的單位和(he)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yi)上地方各級人民政(zheng)(zheng)府漁業(ye)行政(zheng)(zheng)主管(guan)部門(men)主管(guan)本行政(zheng)(zheng)區(qu)域內水產(chan)養殖質(zhi)量安(an)全管(guan)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li)水(shui)產養(yang)殖(zhi)單位和個(ge)人發展(zhan)健康(kang)養(yang)殖(zhi),減少水(shui)產養(yang)殖(zhi)病害發生;控制養(yang)殖(zhi)用藥,保證養(yang)殖(zhi)水(shui)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yang)殖(zhi),保護養(yang)殖(zhi)環境。

國家鼓勵(li)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yi)照有關規定申(shen)請(qing)無(wu)公害農產品認證(zheng)。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wu)條 水(shui)(shui)產養(yang)殖用(yong)(yong)(yong)水(shui)(shui)應當(dang)符合(he)農業部(bu)《無公害食品海(hai)水(shui)(shui)養(yang)殖用(yong)(yong)(yong)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2—20xx)或《無公害食品淡水(shui)(shui)養(yang)殖用(yong)(yong)(yong)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1—20xx)等標準(zhun),禁止將不符合(he)水(shui)(shui)質(zhi)標準(zhun)的水(shui)(shui)源用(yong)(yong)(yong)于水(shui)(shui)產養(yang)殖。

第六條 水(shui)產養殖單(dan)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shui)水(shui)質。

養殖(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源受到污染(ran)時,應(ying)當立即停止使(shi)用;確需使(shi)用的(de),應(ying)當經過凈化處理(li)達到養殖(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標準。

養(yang)殖(zhi)(zhi)水(shui)體水(shui)質(zhi)不符合養(yang)殖(zhi)(zhi)用水(shui)水(shui)質(zhi)標準時,應(ying)當(dang)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ying)當(dang)停止養(yang)殖(zhi)(zhi)活動,并向當(dang)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bao)告,其養(yang)殖(zhi)(zhi)水(shui)產品按(an)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養(yang)殖場(chang)或(huo)池(chi)塘的進(jin)排(pai)(pai)水(shui)(shui)系統(tong)應(ying)當(dang)分(fen)開。水(shui)(shui)產養(yang)殖廢水(shui)(shui)排(pai)(pai)放(fang)應(ying)當(dang)達到國家規定的排(pai)(pai)放(fang)標準。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人民政府(fu)漁業行政主管(guan)部(bu)門應當(dang)根(gen)據水(shui)產(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規(gui)劃(hua)要求,合理確定(ding)(ding)用(yong)于水(shui)產(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的水(shui)域(yu)和灘(tan)(tan)涂,同(tong)時根(gen)據水(shui)域(yu)灘(tan)(tan)涂環境狀況劃(hua)分(fen)養(yang)(yang)(yang)殖(zhi)功能區,合理安排(pai)養(yang)(yang)(yang)殖(zhi)生產(chan)布(bu)局,科學確定(ding)(ding)養(yang)(yang)(yang)殖(zhi)規(gui)模、養(yang)(yang)(yang)殖(zhi)方式。

第九(jiu)條 使用水域、灘(tan)涂從事水產養殖的(de)單位和個人(ren)應當按有(you)關規定申領養殖證,并按核準的(de)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di)十條 水(shui)(shui)產(chan)養殖生產(chan)應(ying)(ying)(ying)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shui)(shui)產(chan)養殖單位和個(ge)人應(ying)(ying)(ying)當配(pei)置與養殖水(shui)(shui)體(ti)和生產(chan)能力相適(shi)應(ying)(ying)(ying)的(de)水(shui)(shui)處理設施和相應(ying)(ying)(ying)的(de)水(shui)(shui)質、水(shui)(shui)生生物檢測(ce)等基礎性儀器設備(bei)。

水產養殖使用(yong)的苗(miao)種應(ying)當符(fu)合(he)國家(jia)或地(di)方質量標準。

第(di)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ye)(ye)技術(shu)人員應當逐步按(an)國家有關就業(ye)(ye)準入(ru)要求,經(jing)過職業(ye)(ye)技能培訓并(bing)獲得職業(ye)(ye)資格證書(shu)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shui)產(chan)養(yang)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shui)產(chan)養(yang)殖生產(chan)記錄》,記載(zai)養(yang)殖種類(lei)、苗種來源及(ji)(ji)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ji)(ji)投喂情況、水(shui)質變化等內容。《水(shui)產(chan)養(yang)殖生產(chan)記錄》應當保(bao)存至(zhi)該批水(shui)產(chan)品全(quan)部銷售后2年(nian)以上。

第(di)十三條 銷售的(de)養殖(zhi)水產品應當(dang)符合(he)(he)國家或地(di)方的(de)有(you)關標準(zhun)。不符合(he)(he)標準(zhun)的(de)產品應當(dang)進(jin)行凈(jing)化處理,凈(jing)化處理后仍(reng)不符合(he)(he)標準(zhun)的(de).產品禁(jin)止銷售。

第十(shi)四條 水產(chan)養殖(zhi)單位(wei)銷(xiao)售自養水產(chan)品應當附具(ju)《產(chan)品標簽》,注明(ming)單位(wei)名稱、地址,產(chan)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十五條(tiao) 使用(yong)漁用(yong)飼(si)料應當符合(he)《飼(si)料和飼(si)料添加劑(ji)管(guan)理條(tiao)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pin)漁用(yong)飼(si)料安全限(xian)量》(NY5072—20xx)。鼓勵使用(yong)配合(he)飼(si)料。限(xian)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ran)水質(zhi)。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liang)標準、無質量(liang)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xu)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liao)、飼料(liao)添加(jia)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liao)。

第十(shi)六條 使(shi)用(yong)(yong)水產(chan)養殖(zhi)用(yong)(yong)藥(yao)應當符合《獸(shou)藥(yao)管理條例》和(he)農業部《無公害食(shi)品(pin)漁藥(yao)使(shi)用(yong)(yong)準則》(NY5071—20xx)。使(shi)用(yong)(yong)藥(yao)物的養殖(zhi)水產(chan)品(pin)在休(xiu)藥(yao)期(qi)內不(bu)得用(yong)(yong)于人類食(shi)品(pin)消費。

禁止(zhi)使用假、劣獸藥及農業部規定禁止(zhi)使用的藥品、其他化合(he)物和生(sheng)物制(zhi)劑。原料藥不得直接用于(yu)水產(chan)養殖。

第十(shi)七條 水(shui)產養(yang)殖單位和(he)個(ge)人應當按照水(shui)產養(yang)殖用藥(yao)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shui)生(sheng)生(sheng)物(wu)病(bing)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藥(yao)。

水生生物病(bing)害防治員(yuan)應當按照有關就業(ye)準(zhun)入的要求,經過職(zhi)業(ye)技(ji)能培(pei)訓并(bing)獲(huo)得職(zhi)業(ye)資(zi)格證書(shu)后,方(fang)能上(shang)崗。

第十八(ba)條(tiao) 水產(chan)養(yang)殖單位和個人應當(dang)填寫《水產(chan)養(yang)殖用(yong)藥(yao)記(ji)錄(lu)》,記(ji)載病(bing)害發生情況(kuang),主要癥(zheng)狀,用(yong)藥(yao)名稱(cheng)、時間、用(yong)量等內容。《水產(chan)養(yang)殖用(yong)藥(yao)記(ji)錄(lu)》應當(dang)保(bao)存至該批水產(chan)品全部銷售后(hou)2年以上。

第(di)十九條 各(ge)級漁業行政主管(guan)部門和技術(shu)推(tui)廣機構應當(dang)加(jia)強(qiang)水產(chan)養殖用藥(yao)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shu)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tiao) 農業部(bu)負(fu)責制定全國養殖(zhi)水(shui)產(chan)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并組織實(shi)施。

縣級以(yi)上(shang)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xing)政主管部門(men)負責本行(xing)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監控工作(zuo)。

第二十一條 水(shui)產養(yang)殖單位(wei)和個人(ren)應當接受(shou)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fu)漁業行政(zheng)主管部門組織(zhi)的(de)養(yang)殖水(shui)產品藥(yao)物殘留抽樣檢(jian)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shi)二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

健康養殖(zhi) 指(zhi)通過(guo)采用投(tou)放無疫病(bing)苗(miao)種(zhong)、投(tou)喂全價飼料(liao)及人為控制(zhi)養殖(zhi)環(huan)境條(tiao)件等技術措施,使養殖(zhi)生物(wu)保持最適宜生長和發(fa)(fa)育(yu)的狀態(tai),實(shi)現(xian)減(jian)少養殖(zhi)病(bing)害發(fa)(fa)生、提高(gao)產品質量的一種(zhong)養殖(zhi)方(fang)式。

生(sheng)態養(yang)(yang)殖(zhi)(zhi) 指(zhi)根據不同養(yang)(yang)殖(zhi)(zhi)生(sheng)物間的共生(sheng)互補原(yuan)理,利用自然界物質循環(huan)系統,在一(yi)定的養(yang)(yang)殖(zhi)(zhi)空(kong)間和區域內,通過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sheng)物在同一(yi)環(huan)境中共同生(sheng)長(chang),實現保(bao)持生(sheng)態平衡(heng)、提高養(yang)(yang)殖(zhi)(zhi)效益的一(yi)種養(yang)(yang)殖(zhi)(zhi)方式。

第二十三條(tiao) 違反本規(gui)(gui)定(ding)的,依照(zhao)《中華(hua)人民共和國漁業法(fa)》、《獸藥管(guan)理條(tiao)例(li)》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guan)理條(tiao)例(li)》等法(fa)律法(fa)規(gui)(gui)進行處(chu)罰。

第二十四(si)條 本規定由(you)農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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