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tiao) 為加(jia)強漁(yu)業(ye)安全生產(chan)(chan)管(guan)理,維護漁(yu)業(ye)生產(chan)(chan)秩序,保障職工(gong)群眾生命和財產(chan)(chan)安全,促進漁(yu)業(ye)經濟快(kuai)速、健(jian)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wo)區實際(ji)制(zhi)定本(ben)制(zhi)度。
第二(er)條 本制度(du)適用(yong)于我區所轄的查干湖漁場(chang)、新(xin)廟(miao)泡漁場(chang)、庫里漁場(chang)和余熱魚(yu)苗(miao)繁殖場(chang)。
第三條(tiao) 漁業(ye)安(an)全(quan)生產(chan)管(guan)理,必須貫徹“安(an)全(quan)第一、預防(fang)為(wei)主”的方針,堅持管(guan)生產(chan)必須管(guan)安(an)全(quan)的原則(ze)。
第四條 開發區水產局(ju)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an)全生(sheng)產監督管理工(gong)作(zuo),具體工(gong)作(zuo)由其(qi)所屬(shu)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 各漁場應當(dang)設立漁業安(an)全生(sheng)產領導機構(gou),負責(ze)本場內的漁業安(an)全生(sheng)產工作(zuo),并制定相應的安(an)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ge)漁(yu)場從事漁(yu)業生產的船(chuan)舶,必須符(fu)合安(an)檢標(biao)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七條 嚴禁漁業船舶(bo)超載(zai)、搭(da)客、裝載(zai)危險品。
第八條 嚴(yan)禁在大風、大霧(wu)、大雨等(deng)惡(e)劣天(tian)(tian)氣(qi)出船(chuan)(chuan)。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級(ji)風以上(shang)天(tian)(tian)氣(qi)禁止出船(chuan)(chuan)。新廟泡(pao)、庫(ku)里泡(pao)水域四級(ji)風以上(shang)天(tian)(tian)氣(qi)禁止出船(chuan)(chuan)。
第九條 嚴(yan)禁酒后駕(jia)船,禁止穿拖鞋(xie)作(zuo)業(ye),進(jin)行(xing)漁(yu)業(ye)作(zuo)業(ye)時必須穿戴救生衣(yi)。
第十條(tiao) 漁業(ye)船舶系岸(an)或錨泊(bo),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 實(shi)(shi)行(xing)安(an)全事故責任(ren)(ren)追究制度,各(ge)漁場的安(an)全生產工作要實(shi)(shi)行(xing)一把手負責制,并層層簽訂崗(gang)位目標責任(ren)(ren)書。
第十二(er)條 各漁場每年(nian)至(zhi)少召開四次以上安(an)全(quan)工作專題會議,研究(jiu)部署安(an)全(quan)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yao)采(cai)取多種(zhong)形式,加強對(dui)有關安(an)(an)(an)全(quan)生產(chan)的(de)法律(lv)、法規(gui)和安(an)(an)(an)全(quan)生產(chan)知識的(de)宣傳,提高職工的(de)安(an)(an)(an)全(quan)生產(chan)意識,并(bing)在醒目地段設立安(an)(an)(an)全(quan)管理的(de)標語牌,做到警(jing)鐘(zhong)長鳴(ming)。
第十四條 各漁(yu)場(chang)每年至少舉辦兩次(ci)安(an)全(quan)生產管理知(zhi)識培(pei)訓班(ban),對職(zhi)工(gong)進(jin)行(xing)安(an)全(quan)教育和培(pei)訓,保證從業職(zhi)工(gong)具(ju)備(bei)必要(yao)的(de)安(an)全(quan)生產知(zhi)識,熟悉(xi)有(you)關的(de)安(an)全(quan)生產規章制度和安(an)全(quan)操作(zuo)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要定期(qi)或不(bu)定期(qi)對安全(quan)生產工作進行(xing)檢查,及時(shi)發現或消除安全(quan)隱患。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wan)善安全(quan)生產(chan)管(guan)理體(ti)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quan)檢查員隊伍,并(bing)且作用(yong)發揮得好。
第十七(qi)條 各(ge)漁(yu)場要制定安(an)全應(ying)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he)人(ren)員(yuan),備有應(ying)對各(ge)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he)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在行駛中工(gong)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只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di)十(shi)九條 封冰期間(jian)禁止非(fei)管(guan)理車輛在湖面上(shang)行(xing)駛,(“冰雪捕魚節(jie)”期間(jian)除外(wai)),冰上(shang)從事漁(yu)政管(guan)理、冬網作業(ye)的(de)車輛要(yao)按本單(dan)位規定的(de)時間(jian)、路(lu)線、區域行(xing)駛、嚴禁擅自行(xing)駛。
第二十條 各(ge)種車輛(liang)、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yi)條 對居民區和一(yi)些重要(yao)場(chang)所的安全防火設(she)施要(yao)經常檢(jian)(jian)查,電(dian)(dian)工要(yao)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zhong)用電(dian)(dian)設(she)施進行(xing)檢(jian)(jian)修,排(pai)除事故隱患。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an)全責任制(zhi),并(bing)針對本場實際(ji)情(qing)況,研(yan)究制(zhi)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tiao) 利用廣播、宣傳(chuan)單、墻頭標(biao)語等(deng)多種形式進(jin)行防(fang)(fang)火宣傳(chuan)教育,做到(dao)不在(zai)大風天倒(dao)灰及在(zai)戶外(wai)吸煙動火,采取大風天升防(fang)(fang)火旗、傳(chuan)防(fang)(fang)火牌、張貼消防(fang)(fang)標(biao)語,柴草(cao)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fang)(fang)止發生(sheng)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tiao) 各漁場(chang)(chang)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bei)工作(zuo),要制訂防火場(chang)(chang)規民約,組建(jian)巡邏隊,建(jian)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er)十(shi)五條(tiao) 各(ge)漁(yu)場值(zhi)班(ban)員及更夫(fu)要(yao)自(zi)覺(jue)遵(zun)守崗位職(zhi)責,加強(qiang)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ji)極措施(shi)并及時向領導報告(gao)。
第二十六條(tiao) 本制(zhi)度自發布之日(ri)起(qi)執行。
二、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漁(yu)業法》等法律、行政(zheng)法規,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er)條 在中華人(ren)(ren)民共(gong)和國境內從事(shi)水產(chan)養(yang)殖的單位和個人(ren)(ren),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shang)地方各(ge)級人(ren)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guan)(guan)部門(men)主管(guan)(guan)本行政區域內水(shui)產養殖質量安全管(guan)(guan)理工(gong)作。
第四(si)條 國家鼓(gu)勵(li)水(shui)產養(yang)殖(zhi)(zhi)單位和(he)個人發展(zhan)健康養(yang)殖(zhi)(zhi),減少(shao)水(shui)產養(yang)殖(zhi)(zhi)病害發生;控制養(yang)殖(zhi)(zhi)用藥,保證養(yang)殖(zhi)(zhi)水(shui)產品質量(liang)安全;推廣生態養(yang)殖(zhi)(zhi),保護養(yang)殖(zhi)(zhi)環(huan)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zhi)單位和個人(ren)依照有關規定申請(qing)無公害(hai)農(nong)產品認(ren)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di)五條 水(shui)(shui)產養(yang)殖(zhi)用水(shui)(shui)應當(dang)符合(he)農業部《無公害食品(pin)海(hai)水(shui)(shui)養(yang)殖(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2—20xx)或《無公害食品(pin)淡水(shui)(shui)養(yang)殖(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1—20xx)等標(biao)準,禁止將不(bu)符合(he)水(shui)(shui)質(zhi)標(biao)準的水(shui)(shui)源(yuan)用于水(shui)(shui)產養(yang)殖(zhi)。
第六(liu)條 水產(chan)養殖單位和個人(ren)應(ying)當(dang)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zhi)。
養殖(zhi)用(yong)水(shui)水(shui)源(yuan)受到污染時(shi),應當立即停止使用(yong);確需(xu)使用(yong)的(de),應當經(jing)過凈(jing)化處理達(da)到養殖(zhi)用(yong)水(shui)水(shui)質標準。
養殖水(shui)體(ti)水(shui)質不(bu)符合(he)養殖用水(shui)水(shui)質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shi)進行(xing)處(chu)理。經處(chu)理后(hou)仍達(da)不(bu)到(dao)要求的(de),應當停止(zhi)養殖活動(dong),并向(xiang)當地漁業行(xing)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shui)產品按本規定第十(shi)三條處(chu)理。
第(di)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pai)水系統應(ying)當(dang)分開。水產(chan)養殖廢(fei)水排(pai)放應(ying)當(dang)達到(dao)國家(jia)規定的排(pai)放標(biao)準。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xian)級(ji)(ji)以上地方(fang)各級(ji)(ji)人民政府漁(yu)業行政主管(guan)部(bu)門應(ying)當根據水產養(yang)殖(zhi)規劃要(yao)求(qiu),合理(li)確定(ding)用于水產養(yang)殖(zhi)的水域和(he)灘(tan)涂,同時根據水域灘(tan)涂環(huan)境狀況劃分養(yang)殖(zhi)功能區,合理(li)安排養(yang)殖(zhi)生產布局,科學確定(ding)養(yang)殖(zhi)規模、養(yang)殖(zhi)方(fang)式。
第九條(tiao) 使用水域、灘涂(tu)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按有(you)關規定申領養殖證,并(bing)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條 水產(chan)養殖(zhi)(zhi)(zhi)生(sheng)產(chan)應當符(fu)合國家有(you)關養殖(zhi)(zhi)(zhi)技術規(gui)范操作(zuo)要求(qiu)。水產(chan)養殖(zhi)(zhi)(zhi)單位和個人應當配(pei)置(zhi)與(yu)養殖(zhi)(zhi)(zhi)水體(ti)和生(sheng)產(chan)能力(li)相(xiang)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xiang)應的水質、水生(sheng)生(sheng)物(wu)檢測等(deng)基礎(chu)性儀(yi)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zhong)應當符(fu)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水產(chan)養殖專業技(ji)術人員應當逐步(bu)按國家(jia)有關就業準入要(yao)求,經過職業技(ji)能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ge)證書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shui)產養殖單(dan)位和個人應(ying)當填寫(xie)《水(shui)產養殖生產記錄(lu)》,記載(zai)養殖種(zhong)類、苗種(zhong)來源及(ji)生長情(qing)況、飼(si)料來源及(ji)投喂情(qing)況、水(shui)質變化等(deng)內容(rong)。《水(shui)產養殖生產記錄(lu)》應(ying)當保存(cun)至該批水(shui)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shang)。
第十三條 銷(xiao)(xiao)售的(de)養殖水(shui)產品(pin)應當(dang)符(fu)(fu)合國家(jia)或(huo)地方的(de)有關標(biao)準。不(bu)符(fu)(fu)合標(biao)準的(de)產品(pin)應當(dang)進行凈(jing)化處(chu)理(li),凈(jing)化處(chu)理(li)后仍不(bu)符(fu)(fu)合標(biao)準的(de).產品(pin)禁止銷(xiao)(xiao)售。
第十四條 水產(chan)養殖單位銷(xiao)售自(zi)養水產(chan)品應(ying)當附具(ju)《產(chan)品標簽》,注明單位名稱、地址,產(chan)品種類(lei)、規格,出池日(ri)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di)十五條 使(shi)用(yong)漁用(yong)飼(si)(si)料應當符合《飼(si)(si)料和飼(si)(si)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yong)飼(si)(si)料安全限量》(NY5072—20xx)。鼓勵使(shi)用(yong)配合飼(si)(si)料。限制(zhi)直接投喂冰(bing)鮮(凍)餌料,防止(zhi)殘餌污染水質(zhi)。
禁止使用無產(chan)(chan)品(pin)質(zhi)(zhi)量標(biao)準、無質(zhi)(zhi)量檢驗(yan)合格證、無生產(chan)(chan)許可證和產(chan)(chan)品(pin)批(pi)準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bian)質(zhi)(zhi)和過(guo)期飼料。
第(di)十(shi)六條(tiao) 使用水產養(yang)殖用藥(yao)應當符合(he)《獸藥(yao)管(guan)理條(tiao)例》和(he)農業部《無公害食(shi)(shi)品(pin)漁(yu)藥(yao)使用準則》(NY5071—20xx)。使用藥(yao)物(wu)的養(yang)殖水產品(pin)在休藥(yao)期內不得用于人(ren)類(lei)食(shi)(shi)品(pin)消(xiao)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shou)藥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pin)、其(qi)他(ta)化合物和生(sheng)物制劑。原料藥不得直接用于水產養殖。
第(di)十七條 水產養(yang)殖(zhi)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yang)殖(zhi)用(yong)藥(yao)使用(yong)說(shuo)明書(shu)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bing)害防(fang)治員的指導(dao)下(xia)科(ke)學(xue)用(yong)藥(yao)。
水(shui)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an)照有關就業(ye)準入的要求,經過職業(ye)技能培訓并(bing)獲得職業(ye)資(zi)格證書(shu)后,方(fang)能上崗(gang)。
第十八條 水(shui)(shui)產(chan)(chan)養殖(zhi)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xie)《水(shui)(shui)產(chan)(chan)養殖(zhi)用藥記(ji)錄》,記(ji)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藥名稱、時(shi)間、用量等內容。《水(shui)(shui)產(chan)(chan)養殖(zhi)用藥記(ji)錄》應當保存至(zhi)該批水(shui)(shui)產(chan)(chan)品全部銷售(shou)后2年以上。
第十九條(tiao) 各(ge)級漁業行政主(zhu)管部(bu)門和技術(shu)推(tui)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zhi)用(yong)藥安全(quan)使用(yong)的宣傳、培(pei)訓和技術(shu)指導工作。
第(di)二十條 農業部(bu)負責制定全國(guo)養殖水產(chan)品藥物殘留監(jian)控計劃,并組(zu)織(zhi)實施。
縣級以(yi)上地方(fang)各級人民(min)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bu)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liu)的(de)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yi)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ren)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men)組(zu)織的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ben)規定用語定義:
健(jian)康養殖 指通過采用投(tou)放無(wu)疫(yi)病(bing)苗種、投(tou)喂全價飼料及人為控制養殖環境條件等技術措(cuo)施,使養殖生(sheng)(sheng)物保持最適(shi)宜生(sheng)(sheng)長和發育的(de)狀態,實現(xian)減少養殖病(bing)害發生(sheng)(sheng)、提高產品質量的(de)一種養殖方(fang)式。
生(sheng)(sheng)(sheng)態(tai)養(yang)(yang)殖 指根據不同(tong)(tong)養(yang)(yang)殖生(sheng)(sheng)(sheng)物間(jian)(jian)的(de)共生(sheng)(sheng)(sheng)互(hu)補原理,利(li)用自然(ran)界物質循(xun)環(huan)系統,在一定的(de)養(yang)(yang)殖空間(jian)(jian)和區域內(nei),通過相應的(de)技(ji)術和管理措施(shi),使不同(tong)(tong)生(sheng)(sheng)(sheng)物在同(tong)(tong)一環(huan)境(jing)中共同(tong)(tong)生(sheng)(sheng)(sheng)長,實現保持(chi)生(sheng)(sheng)(sheng)態(tai)平衡(heng)、提高養(yang)(yang)殖效益(yi)的(de)一種養(yang)(yang)殖方式(shi)。
第二十三條 違(wei)反本規(gui)定的,依照《中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漁業法》、《獸藥(yao)管理條例》和(he)《飼料和(he)飼料添加(jia)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i)進行(xing)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ben)規(gui)定由農業部(bu)負責解(jie)釋。